9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请审议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现行《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施行以来,在推动经营主体有序退出、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补齐市场退出机制的短板,是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必然要求。一个健康的市场经济,既要保障进入的自由,也要确保退出的有序。如果没有高效的退出机制,不仅使得“劣币”难以出清,还可能挤压“良币”的生存空间,阻碍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发展。
现行《企业破产法》自施行以来,已经走过18年。其间,破产制度在推动企业有序退出、促进债务清理、维护债权人权益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提供了制度支撑。然而,随着经济形态的不断演变和产业格局的深刻调整,旧有的法律框架逐渐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存在着启动难、周期长、成本高、覆盖面窄等一系列问题。实践中,一些“僵尸企业”长年占据资源、难以出清,不仅压制了新兴产业的发展空间,还在一定程度上拉低了经济整体效率。这些“短板”迫切需要通过法律修订加以弥补。
从市场经济的逻辑来看,健全的退出机制是公平竞争的必要条件。市场不是“只进不出”的单行道,而应是“进得来、出得去”的良性循环。企业成功进入市场,体现了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的活力;企业能够有序退出,则体现了制度对风险的容忍和对创新的鼓励。缺乏畅通的退出渠道,失败的企业无法及时出清,劣质资产持续沉淀,反而会侵蚀优质企业的成长空间,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因此,修订企业破产法,补齐退出机制的短板,既是释放市场活力的必要条件,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现实中,一些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往往需要数年才能完成清算,不仅加重了司法资源的负担,也使债权人、投资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特别是对于中小微企业,如何让其能够低成本、便捷地进入破产程序,既清理债务、又获得再生机会,将成为衡量法律实效的重要标尺。
当前,随着经济数字化、平台化的发展,一些新业态企业在遭遇经营困境时往往缺乏相应的法律途径。比如,互联网平台企业、金融创新机构等,其资产形态与债务结构和传统企业截然不同。
破产制度的根本目的不仅在于处置债务,更在于平衡多方利益。既要依法维护债权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恶意逃废债,也要兼顾职工安置、社会稳定与公共利益,防止“一破了之”引发连锁反应。只有实现各方利益的动态平衡,破产法才能真正发挥“有序退出、不留后患”的功能,成为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安全阀”。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修订破产法还将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新旧动能加快转换。通过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加速“僵尸企业”出清,释放沉淀资源,才能为新兴产业发展腾出空间,让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流向更具活力和潜力的领域。这既符合经济规律,也是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优胜劣汰。只有畅通退出机制,才能真正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让“劣币”尽快出清,让“良币”充分发展。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性法律制度”,破产法的修订不仅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更关乎市场主体优胜劣汰的机制能否顺畅运行,关乎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质量。此次修法,正当其时,亦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