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马先生向华商报反映,2020年,他向同行何某订购了一批额温枪,付款20多万元,但何某只发出了一部分货,而且收到后是其他医疗器械。
“额温枪是我谈好要发给第三方的,这件事让我失信于别人,而且这不是一笔小数目,我就一直与何某沟通。他最终承认自己无法提供额温枪,愿意退款,但是经过多次沟通,都没成。后来,他把我微信删了,手机也停机了,人失联了。”马先生称,“我只好起诉到法院,法院也判了,但是到现在还没执行。”
马先生提供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1日,原告马先生通过微信与被告何某协商从被告处购买额温枪900把,其中发往新疆啄木鸟牌500把、九安牌200把,发往河北啄木鸟牌200把,每把230元,货款共计207000元。原告马先生分别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共向何某支付货款201000元(优惠谈妥价格为202000元,实际支付201000元)。
但原告马先生并未收到与被告协商购买的900把额温枪,双方在微信上协商退款事宜。被告何某向原告退还部分货款后,于2020年6月16日向原告发送一张图片,图片载明的内容为:欠条,2020年三月份初收马先生二十万零两仟元购额温枪的款项,现已退还两万零七仟元,剩余十七万五仟元,因本人原因,暂无力退还,恳请对方同意,并列以下还款计划,从现月起,每月十五日左右还款两万元,直至十七万伍仟元还清为止。
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委托代理合同、陕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被告何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判决缺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17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7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0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发至今已有5年多,马先生一直希望事情能得到解决。马先生称,何某未执行法院判决书,且人已失联。目前,他已报警。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任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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