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挡门砖”绊倒邻居致十级伤残 生活中“无心之举”造成侵权 责任如何定?

一块随手放置挡门的红砖,一次看似无心的“图省事”,最终竟引来了高达13万余元的赔偿判决。看似无害的便利行为,在公共空间可能转化为高额侵权成本——日常生活中那些不经意的“小动作”,如在公共区域临时放置物品、对隐患视而不见、甚至行走时的一时分神——都可能瞬间触发法律责任的“多米诺骨牌”,带来远超预想的沉重代价。

>>“挡门砖”绊倒邻居致十级伤残

被告彭某与原告丁某是同小区同栋楼的邻居,某日,彭某为方便家人出门,将闲置在入户大厅角落的一块红砖放置在该楼栋的入户门前,以保持入户门敞开,而后,彭某径直离开。谁料,随着入户门自行慢慢关闭,红砖被拖至入户门处。导致丁某打开入户门时被砖块绊倒在地。

丁某于当日被送往医院救治并住院治疗一个月。经鉴定,丁某左三踝粉碎性骨折伴踝关节半脱位,构成十级伤残。丁某认为,彭某存在侵权行为,而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据此要求彭某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物业公司积极协助丁某就医并主动找到彭某,组织各方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丁某遂诉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承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及责任比例划分问题。该楼栋的入户门系业主日常出行通道,彭某为方便进出,对其放置在入户门处的障碍物持放任态度,客观上造成了丁某受伤的严重后果,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尽管有协助丁某就医并组织调解的行为,但其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巡查清理入户门处的障碍物以消除隐患,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谨慎注意地面情况存在疏忽,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经认定,丁某的各项损失合计19万余元。最终,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判决彭某、物业公司、丁某,分别承担70%、10%、20%的责任。

>>法官:在公共区域内实施行为应充分预见潜在威胁

承办法官认为,守护“家门口”公共区域安全,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民事主体在公共区域内实施行为时,应当充分预见其行为可能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潜在威胁,不得以行为“事小”或“无主观故意”为由主张免责。而公共区域的管理责任人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管理区域进行常态化的巡查与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动态变化中的安全隐患。此外,公民在公共区域活动时也需保持必要的观察与谨慎。

与此案类似的是,北京房山法院此前审理了一起老人捡垃圾后在楼道堆放废品、造成邻居受伤而被判决赔偿的案件。61岁的老安是小赵的邻居,常在小区收废纸壳等废品,并打包堆放在楼道。小赵下班回家途中,被老安屯放的废品及绳子绊倒。小赵经医院诊断为髌骨骨折,于是将老安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赵被老安堆放在公共道路上的物品绊倒并摔伤,老安对由此给小赵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老安赔偿小赵各项损失一万九千余元。

>>从楼道到户外,哪些“无心事”暗藏法律风险

公共空间无小事,一块红砖的价值不过几毛钱,一次放置的动作只需三秒,而“无心”的代价往往却让人不堪重负。类似的案件绝非个例,从小区楼道到商场天桥,从自然户外到网络空间,那些“图省事”“凑热闹”“随手”的动作,随时都有可能突破法律的安全阈值。

案例1 一时方便

将床垫二楼扔下 致路过车主被砸受伤

此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许某家住某村级公路旁,住宅为两层半。2023年7月5日,许某欲将家中废旧床垫送给收废品的陈某,遂将其叫至家中。因床垫较重,又处于许某住宅的二楼,许某、陈某遂合力将床垫从二楼抬起,试图让床垫顺着外墙滑落至地面。然而床垫落地后弹起并倒向公路,正好此时一辆摩托车路过,床垫砸到摩托车的右把手致使摩托车侧翻,司机及乘客方某倒地受伤。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方某遂将许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1800元。

法院后审理认为,许某、陈某两人高空抛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系民事违法行为。因两被告的不法行为导致原告受伤,两被告的不法行为与原告所受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被告许某、陈某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被告陈某虽系许某喊来帮忙的,但其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系法律明令禁止的侵权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故应与许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侵权人陈某、许某赔偿被侵权人方某22726元。

案例2 “无心之举”

乘客误开应急舱门致航班取消 损失谁承担?

2024年7月4日,某航空公司执飞航班。上客完毕后,乘客徐某误将应急舱门当成卫生间门,提起舱门操作手柄导致应急滑梯释放,该航班遭临时取消。该事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含飞机维修费用、航班取消补偿费用、旅客安置费用等,共计11万余元。事后,某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承担侵权责任。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擅自移动航空器设施设备造成某航空公司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侵权责任比例划分,应综合考量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

本案中,徐某虽首次乘坐飞机,但其座椅前部放有安全须知卡片,电子屏幕亦播放安全须知录像,客舱卫生间写有“厕所”标识,其未阅读安全须知,也未注意观察客舱内设施的标识,并且在已经注意到飞机舱门和一般厕所门存在很大差别且无法轻易开启的情况下,并未向其他乘客或乘务员寻求帮助,而是依旧大力开启舱门,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然而,如何乘坐飞机并非属于一般生活常识,客舱安全应当由乘客和航空公司共同保障,某航空公司负有引导乘客正确使用飞机上设施、监控客舱和管理乘客、确保客舱安全的责任。该事件事发时,后舱无乘务人员监管,某航空公司亦存在管理缺陷。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徐某承担70%的责任,原告某航空公司承担30%的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3 随手“记录”

网上发布“随手拍”引人格权侵权

自媒体时代,人人都可以随时随地使用时手机“记录”生活,然而,随手发布的短视频可能会造成侵权。2023年的某日,朱某与欧某因为在路边打牌产生纠纷,欧某带上口罩将朱某逼至树边,佯装对朱某进行亲吻。被告周某恰好路过见到此幕,觉得好玩,便用手机拍下该情形并将视频上传至抖音平台,虽未配发文字,但被其他网民转发。

朱某在抖音看到该视频后感到被冒犯,认为周某随意拍摄视频并将视频上传至抖音平台的行为,侵害了其人格权,便起诉周某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周某偶然遇见朱某与欧某的纠纷,并通过手机录像上传抖音。视频中朱某的面部无任何遮挡处理,可清晰辨认。周某擅自制作、使用、上传视频,公开了朱某的肖像,属于侵权行为。故周某应承担侵权责任,朱某诉请要求周某赔礼道歉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法律不苛求预判小概率事件,但禁止忽视明显风险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介绍,法律对“无心之举”的认定核心在于对于后果的“可预见性”,而非主观意图的善恶。即使行为人无侵害故意,若未履行理性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仍可能构成侵权。

“一方面,行为人需预见到其行为在公共空间可能引发的风险,法律以‘理性普通人’的认知能力为基准,排除‘没想到’的免责借口。”朱长江说,另一方面,行为人需主动排除或警示风险,而非在认识到风险后主动制造或放任风险产生。

朱长江说,法律不苛求预判小概率事件,但禁止忽视明显风险,关键在于一般理性人是否认为该行为存在危险。一方面,法律不苛责“完美预见”,若风险超出常理(如突发狂风卷起物品伤人),行为人通常免责。但红砖被门拖拽、废品绊倒行人等均属日常可推演场景,不属意外。另一方面,法律禁止“放任漠视”,当风险具有显性特征时,“无心”不成立。例如,高空抛物必然威胁下方安全;应急舱门操作需专业指引,强行开启即属漠视规则。

朱长江介绍,此类纠纷中,行为人、管理者、受害人常因各自过错形成责任链条,法院依“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分配责任。对于行为人,应当预见风险却未预见,或预见到风险却放任的行为直接制造风险源,通常承担主责,其共同点是将个人便利凌驾于公共安全之上;对于管理者,部分案件的管理者未建立动态防控机制,放大损害后果,需承担部分责任,体现管理义务的刚性;对于受害者,若受害人对自身安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将减轻侵权方责任。

“无心之举”止步于社会共同体的安全底线

朱长江建议,公共场合,公众应确保自身行为的无害化,禁止高空抛物、偷拍他人等明显有害行为,避免堆放砖头挡门,长期堆放杂物等可能造成风险的行为;同时,公众应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避免因疏忽使自己陷入险境。对于管理者,管理者应建立“隐患动态清单”,高频巡查风险点(楼道、舱门、消防通道);通过标识、广播等多渠道重复警示关键风险。

法律对“无心之举”的宽容止步于社会共同体的安全底线。朱长江表示,任何行为一旦侵入公共空间,即默认背负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义务,为满足自身便利、好奇乃至因无知产生的“无心”行为,均不能抵消对可预见风险的防御责任,一旦侵犯他人甚至公众的权益,行为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提醒,行为人放任风险、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责任、受害人自身未履行一般注意义务,上述行为主体未尽各自义务,通常是事故发生的根源。生活中需注意两个红线,一是禁止制造“不合理风险”,二是禁止逃避“可履行的注意义务”。法律不要求人人成为“风险预言家”,但要求公民和管理者以合理谨慎守护公共安全。一块红砖、一堆废品、一次误触,背后是法律对“放任漠视”的零容忍。唯有将“无心”转化为“有心之慎”,方能避免个人便利成为他人悲剧的起点。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王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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