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授韩旭:望奎公安局没有权力对张新年律师启动调查程序

今天下午,网传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公安局一行13人闯入绥化市启悦精智宾馆,将正在担任当地一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张新年律师带走。张新年今天早上还发朋友圈称:“本人就在贵地,你们可就地采取措施,把本辩护人也抓了,否则尔等必须投降,向法律投降。”他的言论不幸被言中了。

据悉,2023年,该县人大的一位主要领导,玩弄女下属,且两人一起在女孩子的家中同居长达数月,女孩子对其用情甚深!而与此同时,该领导据传长期以来同时与多名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被女孩子知道后,双方难免会发生情感纠纷,为了摆脱女孩子,该领导在与单位副职领导、当地公安局退休人员等人一番密谋后,竟然捏造事实,报假案,试图对女孩子及其父母双亲进行“司法灭门”!

同时,为了减轻对自己造成的不利影响,该领导及其党羽以各种方式,处心积虑地在当地散播谣言,对女孩子及其家人进行污名化处理!目前,女孩子尚在绥化市看守所被羁押!该女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张新年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张在担任辩护人期间,揭露了包括录音录像资料被剪辑等望奎县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后该案被指定至兰西县法院管辖。

目前张新年律师涉嫌什么行为、被带走的原因和性质等,均不明确。假设张系因担任辩护人期间有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犯罪行为,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女孩敲诈勒索案是由望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张新年律师又是该案的辩护人。这意味着望奎县公安局与张新年之间存在利害关系,难期其能够置身事外,客观公正。因此,刑诉法作出了这种特别规定。若张新年涉嫌《刑法》第306条的妨害作证罪,显然不应由望奎警方办理。否则,会给人一种“原告抓被告律师”的感觉。

日前,在微信圈看到一女律师担心自己因作为某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可能“被抓”,而安排了自己一旦“被抓”的后事。不禁感到阵阵悲凉。不为别的,为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和处境渐趋恶化而感到痛心。一方面,我们的法治建设“高歌猛进”,另一方面刑事辩护的风险越来越大,已经成为律师执业的畏途。

记得年轻时候读过胡乔木《律师颂》中的句子:“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唯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如今,只有荆棘,没有王冠;只有地狱之门,没有神圣之感。记得去年年底在深圳参加“第18届尚权刑辩年会”期间,遇到广东的一位女律师,她非常感慨地说:做刑辩律师难,做刑辩女律师更难,需要有强大的心理承受力,否则你会被气哭气死。当时不知怎么安慰这位深圳律师。

期盼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立法者能够关注辩护制度,关注刑辩律师的处境,希望通过法律的修改一定程度解决辩护律师的执业难题,加大对辩护权的保障力度。没有刑事辩护,杀光所有的刑辩律师,这个社会只能出现更多的冤假错案。因为,没有了“兼听则明”。作为律师,我们也应当自省,为什么“受难的总是你”?除了辩护是挑战公权力、不被“待见”之外,是否存在情绪化表达和言词过激的问题。律师,是理性人,理性人就是要以理服人,并非咄咄逼人。

我在想,张新年律师被剥夺人身自由之后,那位女当事人的辩护权怎么保障?假设张律师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长达数月乃至数载,这位女当事人除了解除辩护关系,另行委托之外,别无他途。假设张律师是为了她的案子而遭殃,她一定会难受和深深的内疚。假设张律师果真是因为此案受到牵连,为什么不等到其当事人的案件审结之后再论辩护律师之是非,而不是急不可耐地先将辩护律师给”办“了!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如今,辩护律师被剥夺自由无法辩护了,她的辩护权又如何保障?

建议望奎警方及时公布张新年律师涉嫌的行为和性质,并拿出确凿的证据加以证明。若张律师涉嫌因犯罪,应严格依法办理,将案件及时移交望奎县公安机关以外的公安机关办理。该事件引发的大众对公平正义、刑事辩护的关切将会是持久的,由此可能进一步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继“李庄案件”后,“张新年案件”再一次拷问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如何保障的问题。

我总在想,公权力在对待律师执业权利问题上,能不能保持克制和谦抑,而非权力的“傲慢和偏见”。德肖维茨的声音此时正响彻在耳畔:“认真负责、积极热心的辩护律师是自由的最后堡垒——是抵抗气势汹汹的政府欺负它的子民的最后一道防线。辩护律师的任务正是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挑战,要这些权势在握的尊者对无权无势的小民百姓做出格行动前三思而后行,想想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问题是,监督和挑战的结果是失去自由,今后还有谁敢去监督和挑战呢?没有了“监督和挑战”,还会有”真辩“吗?这件事真是让人细思极恐!

(文章作者:韩旭,法学博士、博士后;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基地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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