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1.2万元 学费补偿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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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报网讯(记者何洁)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分学年确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标准,每生每年本专科生最高8000元、研究生最高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

为引导和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面向苏北基层单位工作,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江苏省从2009年起实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

哪些人可以申请学费补偿?据悉,高校应届毕业生于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实际到岗并连续就业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所获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学费补偿政策实施范围包括以下县(市、区)的农村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和宿迁五市所辖各县(市),以及徐州市铜山区、淮安市淮阴区、淮安区和洪泽区、连云港市赣榆区、宿迁市宿豫区、盐城市大丰区。“基层单位”指在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以及国有农(牧、林)场和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

毕业时间的确认,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标注的修学截止日期为依据。江苏省有关部门招募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和“苏北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在结束服务当年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的,凭志愿者证书和考核合格证参照应届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就业时间在毕业次年7月1日之后的为往届生就业,均不具备学费补偿资格。学费补偿对象的连续就业时间,依据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证明确认。

每年6月底之前,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期满36个月的学费补偿对象(7—12月份期满的在下年申请),向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学费补偿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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