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包种子卖了40元被罚款3万,商家不服起诉被驳回

大皖新闻讯 10月10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一则典型案例,江苏一家种子公司卖了4包大豆种子,金额40元,因为种子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被罚款3万元,公司不服行政处罚,提起上诉,被驳回。

商家4包种子卖了40元,被罚款3万

据了解,2024年3月21日,启东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江苏省启东市某星种子有限公司门店检查时,发现门店正在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鲜某士918”大豆种子。该种子的包装袋正面标注为“精品甜毛豆”,背面标注作物类型为大豆,种子类型为常规种。

经调查,启东某星种子公司共进货案涉种子15包(1千克/包),销售价10元/包,其中销售4包,销售金额40元。3月22日,启东市农业农村局对启东某星种子公司涉嫌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予以立案。最终决定予以从轻处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大豆种子15包,并处以罚款3万元。

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审理后,驳回诉讼请求。南通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能根据罚款数额与违法销售额是否悬殊,判定罚款数额的合理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启东市农业农村局对启东某星种子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本案中,启东市农业农村局鉴于大豆系主要农作物、对大豆种子实施强制性品种审定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并结合启东某星种子公司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情节、改正情况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其罚款3万元,于法有据,行政处罚适当,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其一,案涉违法行为对粮食安全有较大潜在威胁。案涉“鲜某士918”大豆种子依法应予审定而未经审定,其安全性和适应性均处于不确定状态,破坏了种子管理秩序,给粮食安全造成了较大的潜在威胁,启东某星种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二,启东某星种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不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

其三,启东某星种子公司的违法情节较轻,予以从轻处罚,量罚适当。本案中,启东某星种子公司共计销售4包案涉种子,数量较少;其承认违法销售行为,并主动联系种植户收回种子;已销售的种子尚未播种,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损失,且销售金额40元已全部退还种植户。启东某星种子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具有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同时,启东某星种子公司在2020年曾因违反种子法而受到处罚,其未能吸取此前教训,再次实施了违法行为,主观过错程度较深。综合考虑启东某星种子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启东农业农村局对其从轻处罚,决定罚款3万元,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显示,行政机关就违法销售未经强制性品种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行为予以罚款,行政相对人以处罚过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简单根据罚款数额与违法销售额是否悬殊判定罚款数额的合理性,而应综合考虑违法销售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包括行政相对人有无违法前科,准确判断罚款数额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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