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子慧 栾海明
又是一年职场新人报到季,“面试时承诺月薪8千,入职后却缩水至6千”“试用期内莫名被辞退”等问题频发,让不少刚走出校园的毕业生倍感困扰。8月28日,《壹点问法·律师唠一Law》节目直播中,律师不仅针对新人常遇的薪资、合同问题做了详细解读与法律科普,更整理出一份“避坑”指南,建议新人签订任何协议前,仔细核对七大条款,避免权益受损。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思远提到,在核对岗位与工作内容时,需明确岗位名称、具体职责、工作地点(如“数据分析师”而非“技术岗”),避免“服从单位安排”等模糊表述,若后续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岗位,可依据协议主张违约。
关于劳动报酬,要明确月薪/年薪、报酬构成(如基本工资、提成、补贴)、发放时间(如每月15日发放),尤其需避免“底薪 提成”未明确提成计算方式的模糊约定,类似用户案例中“月薪8000元”变为“3000元 提成”的纠纷,往往源于前期约定不清。
涉及服务期与违约金条款,需关注服务期长度(如“3年”)及违约金金额是否合理,警惕“强制绑定服务期”“违约金过高”(如超过用人单位实际培训成本)的情况。若条款存在“加重毕业生责任、排除自主择业权”的问题,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例如相关案例中,法院就认为《就业协议书》里“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内容“有违公平原则,有损学生自主择业的权利”,不能作为追责依据。
对于劳动合同签订时间,要明确入职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时间(如“入职之日起1个月内”),防止用人单位以“就业协议替代劳动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就业协议无法替代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条)。
在解约与违约责任方面,需清晰约定双方可解约的情形(如毕业生考上研究生、公务员,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岗位/报酬)及对应的违约责任(如“用人单位违约需退还保证金”“毕业生违约需提前通知”),同时避免“毕业生不得主动解约”等不公平条款,保障自身自主择业权。
面对禁止性要求,要坚决拒绝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条件:一是扣押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这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修改)》第十四条;二是强制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即便属于劳动合同条款,在就业协议中也应提前规避;三是限制结婚、生育,此要求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修改)》第十六条,就业协议中需明确禁止。
若是签订三方协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则要确认学校的鉴证责任,比如审核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通过明确学校职责,避免学校因未审慎审核而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