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产品直播间”不能野蛮生长

“下单立减,数量有限”“全年无加价,落地0自费”“一家三口出行,酒店免费升级”……正值暑期旅游旺季,在主播们快节奏、高密度的营销话术带动下,不少游客选择在平台直播间订购旅游出行产品。(8月17日《工人日报》)

近年来,直播带货成了电商的新风口,在直播带货浪潮下,“万物皆可直播带货”,就比如旅游产品。但一些平台直播间销售的旅游产品存在信息展示模糊、虚假宣传、低价揽客等问题。与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网络预定旅游产品或服务一样,“旅游产品直播间”也存在预订酒店卫生状况堪忧,或设施虚假宣传等乱象。

消费者通过直播间预订旅游产品,往往对旅游产品的实际情况缺乏了解,一些主播通过虚假照片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通过制订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导致不少消费者上当受骗。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线上消费,消费者无法实际接触商品实物,更加依赖于平台、主播对于商品及服务的宣传描述。所以,不管是在线旅游平台,还是“旅游产品直播间”的主播,还是其他的电商平台,都要能如实描述商品及服务特征,不能进行虚假宣传,不能进行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宣传,要对消费者负责,不能欺客宰客,否则就可能要承担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3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也要增强维权意识、防范意识,对于“旅游产品直播间”不能盲听盲从,不能跟风,如要仔细查阅相关条款,防范“埋雷”,进行消费,要及时保存相关证据,要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主播合作,如果购买到问题旅游产品,要及时通过正当渠道进行投诉、举报、维权,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平台则要加强对“旅游产品直播间”的管理,比如把好相关直播间、主播资质的审核关,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虚假宣传、低价揽客、恶意涨价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直播间的打击力度等等。要能完善相关监管,如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及平台和行业“黑名单”制度等。

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商品信息,不应该这么难。“旅游产品直播间”不能野蛮生长了。需要从监管部门、平台、主播到消费者等,都能守土有责,形成合力,从根本上遏制直播电商乱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戴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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