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男财经|律师面对面】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问题,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艳介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则是,劳动者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强调,第一,参保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涉及养老、医疗等重大保障,不因个人意愿而丧失,保障员工参保能够维持社会稳定。第二,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同员工协商不缴纳社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表示,“一些企业此前通过与劳动者协商,将社保费用以现金形式发放,以此减少社保支出,现在这种做法被明确禁止”,企业不能再通过不缴社保降低用工成本。此外,缴纳社保可分散用工风险,例如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不是企业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 董湘依 制作 郑铮 宅男财经出品)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郑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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