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期,国家相关部门对旅游市场中的强迫购物等乱象持续开展整治,大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现刊发此文,供参考。
by 李旸
旅游市场中的强迫购物、诱导购物等乱象,并非某国所独有。
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一些不法旅游经营者,利用国际游客(特别是来自中国大陆、韩国、日本等亚洲国家的游客)的语言、文化等方面的弱势地位,对入境游客采取高压、诱导、蒙蔽等违反良知的商业策略,获取不法收益,严重损害了入境游客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当地旅游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对澳大利亚旅游业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by 李旸
为有效规范入境旅游市场秩序,回应境外游客加强入境旅游市场主体监管的强烈呼声,持续提升该州旅游业的国际声誉,州立法机关在认真调研、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旅游服务法》(2003),建立了入境旅游运营商注册制度、入境旅游运营商强制性行为规范、旅游服务市场监管制度等。从该法颁布以来的成效来看,得益于该法设定的严厉法律责任、周密的法律机制,当地入境旅游市场秩序得以大幅改善,国际游客特别是亚洲游客前往该州旅游度假的人数有了大幅增长。
对旅游市场从业人员的品行、犯罪记录进行审查。根据昆士兰《旅游服务法》,拟在该州从事入境旅游接待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州公平贸易与消费者保护局局长(以下简称局长)提交注册申请。经审查,局长认为注册申请人的品行等方面不适合从事入境旅游接待业务时,应当拒绝其注册申请。在审查注册申请人的品行时,局长有权向州警察局局长函询注册申请人的过往犯罪记录,警察局局长应当予以配合。未获注册且不符合法定豁免资质的入境旅游接待机构,如擅自在该州从事入境旅游接待业务,其行为属于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对关联人员实施联动监管。关联人员,也称之为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拥有控股股份、掌控入境旅游运营商日常运行的人员。对此,昆士兰《旅游服务法》规定,只要某人日常或经常掌控某机构的运营,或者经常指挥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或者处于一个控制性职位或者能够对机构业务发挥实质性影响的,就属于关联人员。如果注册申请或续展注册的人为公司,该公司的所有管理人员都应被视为关联人员。如申请人的关联人员的品行、信用不佳的,局长将依法拒绝批准其注册申请。
by 李旸
对旅行社不当行为实施临时禁止令。昆士兰州《旅游服务法》规定,局长、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入境旅游接待商(无论其是否注册)及导游人员不当损害的人,有权向地方法院申请禁止令。法院经审理后,如认为前述行为人违反或将会违反《旅游服务法》;或者前述人员正在协助、教唆、指使、诱导某人从事违反《旅游服务法》的行为;或者正在引诱某人从事违反《旅游服务法》的行为,无论其是采用威胁、承诺还是其他方式;或者与某人从事违反《旅游服务法》的行为相关,无论是直接相关还是间接相关,也无论是全程参与还是部分参与;或者与他人谋划开展违反《旅游服务法》的行为,则有权颁发禁止令;情形紧急的,地方法院还可以颁发临时禁止令,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
追究不法行为人全面的法律责任。入境旅游接待商及导游人员的不当行为,侵害了海外游客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昆士兰及澳大利亚旅游业的声誉。对于其违法行为,地方司法机关有权追究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责令违法行为人向国库缴纳罚款,或者向受害旅游者进行赔偿,同时有权中止或撤销其注册资格。
by 李旸
澳大利亚旅游法律制度对中国旅游业发展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强迫购物、诱导购物行为,损害的不仅仅是旅游者的利益,还会损害遵纪守法的其他旅游服务者,如坚持合规经营的商店、餐馆、服务场所等。未来,对于守法经营的商家的举报、投诉,市场监管部门都应当依法受理,进行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授予执法机关充足的执法手段。没有充足的执法手段,市场监管部门就无法开展权威执法。未来,对于强迫购物、诱导购物,或者试图强迫购物的行为人,应当授予市场监管部门对其采取紧急关停措施。
追究关联人员的法律责任。强迫、诱导游客购物的行为人,表面上看是某个旅行社或导游人员,实际上,该旅行社及导游人员受到一些旅游购物场所负责人的控制。此类购物场所的负责人,属于旅行社的关联人员。治理旅行社及导游的强迫购物、诱导购物,必须同时对存在关联行为的购物店、购物场所负责人进行联动治理。
【责任编辑:郭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