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张子慧
近日,罗永浩公开质疑西贝“几乎全是预制菜”并呼吁立法明示,西贝则强硬回应“无一道预制菜”且宣称将起诉。这场争议不仅暴露了预制菜产业的标准模糊与认知错位,更将公众人物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推到舆论前台。从法律角度看,这场风波究竟涉及哪些法律关键问题?
预制菜产业标准模糊 消费者应当享有知情权
根据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预制菜被明确界定为: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如搅拌、腌制、炒、炸等)制成,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包,需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且不包含速冻面米、方便食品等主食类食品。
但在实际经营中,往往出现界定边界模糊问题。以西贝为例,其主张门店菜品均为现场做熟,中央厨房仅负责羊排切割等原料预处理,且主食类在工厂制作后门店加热属合规范畴,并非预制菜。
因此,争议的关键在于,餐饮企业是否借助“中央厨房”概念模糊预制菜边界,以及消费者能否充分知晓菜品是否经过中央厨房半成品加工。从政策层面看,通知虽明确净菜、半成品不属预制菜,但对“中央工厂预处理 门店现制”的混合模式未细化规定,形成政策灰色地带。
法律层面则为消费者知情权提供了明确支撑。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冯莹莹指出,消费者对预制菜的知情权是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法定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六部门发布的通知也进一步要求“大力推广餐饮环节使用预制菜明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该规定虽未直接设定强制性义务,但已清晰传递出保障消费者知情的立法导向,消费者有权知晓预制菜的真实情况。
罗永浩发言争议:是吐槽还是诋毁?法律边界在哪?
9月11日,西贝创始人贾国龙明确表态将起诉罗永浩,称其言论“伤害很大”,这场风波也将公众人物言论的法律边界推向舆论前台。
对此,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想表示,从法律角度,判断罗永浩言论是否侵权,需结合法律规定与事实细节综合考量。
李想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指出,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若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实”“对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名誉”这三种情形,便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到消费者评价行为,他提到,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评价是主观体验表达,一般不构成侵权,但需注意两点:一是事实陈述需客观真实,不能刻意夸大或扭曲;二是主观意见表达要避免侮辱性、诽谤性、攻击性言辞,不能超越法律限度。
落实到此次争议中,“西贝的菜几乎全都是预制菜”属于事实陈述,罗永浩需提供西贝加工流程记录等证据证明真实性,若无法举证或存在歪曲,可能触及侵权边界;而“还那么贵,实在太恶心了”偏向个人主观评价,除非西贝能证明罗永浩未消费过且故意侮辱,否则通常不认定为侵权。同时需强调,若贾国龙起诉,双方均需承担举证责任:贾国龙需证明罗永浩言论不实、存在主观恶意及造成实际损害,罗永浩则要为自身言论的真实性提供依据。
公众人物言论自由:如何平衡权利与义务?
该事件中,贾国龙将罗永浩的“消费者身份”与“博主行为”切割,但在法律层面,任何消费者都有权评价商品或服务质量,罗永浩作为公众人物,其消费者身份不变,言论传播广、影响大,可转化为舆论监督,但也需承担更高的审慎义务。
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冯莹莹综合分析指出,罗永浩“几乎全是预制菜”的表述与西贝回应在事实上存在争议,“太恶心了”属于情绪化评价,超出合理边界,容易引发舆论极化。公众人物发言需确保事实真实、评价克制,发表前应核实,失实后需纠正。
至于判断罗永浩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结合名誉权侵权和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分析。侵权认定方面,名誉权侵权需满足侮辱诽谤、损害后果等要件,罗永浩言论若与事实存在重大出入且无合理核实证据,则可能构成侵权;商业诋毁方面,虽其非经营者,但言论在客观上助益西贝竞品,或涉共同侵权风险。不过,消费者具有监督的权利,如果他能证明自己是合理监督、正当批评,即使个别表述存在瑕疵也可能不担责。
冯莹莹表示,此次争议本质是预制菜产业法律滞后、标准缺失、认知错位等矛盾的集中体现,解决问题需明确预制菜标准和公众人物言论规范,平衡行业发展、消费者权益、舆论监督与企业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