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案例丨七旬老人阻止非法捕鱼酿意外,法援精准辩护促妥善判决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子慧 栾海明

年过七旬的李成军(化名)怎么也想不到,一次寻常的水库巡查会变成一场意外悲剧——他在自家承包的水库阻止同村村民张兆存(化名)非法捕鱼时发生争执,情急之下投掷的树枝意外致张兆存死亡,公安机关起初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立案。蒙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接手后,通过细致的调查与精准的辩护推动案件进展,最终李成军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获缓刑,既守住了法律的尺度,也给了两个家庭相对平和的结局。

冲突升级:七旬老人阻止非法捕鱼酿意外

蒙阴县某村的水库,是李成军依法承包的养殖水域。2024年6月的一天,李成军巡查水库时,发现同村村民张兆存正在使用渔网非法捕鱼。李成军当即上前制止,张兆存却以“水库是公家的”为由,不仅拒绝收网,还边骂边挑衅,甚至弯腰继续收网。

情绪激动之下,李成军随手从岸边三脚架处捡起一根杨树枝,朝张兆存扔去,想吓阻其偷鱼行为。因两人相距约6米,树枝飞行撞击水面后再次弹跳,末端意外击中张兆存后脑枕项部。张兆存当即失衡倒入水中昏迷,李成军见状,立刻跳入水库将其救起,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大声呼救,村民们闻声赶来,协助急救人员将张兆存送往医院。

然而,张兆存入院时呈深度昏迷,双侧瞳孔散大,CT显示枕骨线性骨折伴硬膜下血肿。尽管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但在48小时内,张兆存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初步尸检报告认定,枕项部遭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系致命伤,遂以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立案,并对李成军刑事拘留。面对这一严重指控,李成军之子李强(化名)于2024年7月向蒙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援助申请,中心当日审查受理,并迅速指派本中心律师季永云介入案件。

精准辩护:从故意伤害到过失致人死亡

季永云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行动。72小时内,她紧急会见李成军,确认其无违法犯罪前科,且归案后始终稳定供述只想扔树枝吓唬对方,没想打死人;还调取水库监控,参与勘查测量投掷点与落水点间距,进行现场证据复核;主动与该村村委负责人沟通,寻求村委支持,构建“律师主导与村委协作”的化解机制,寻找调解切入点,并对赔偿事宜展开初步协商。

在侦查阶段,季永云两次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从多个维度重构案件定性。主观故意排除论方面,李成军供述表明其行为动机是吓走偷鱼者,主观上无伤害故意,且树枝是随机捡起,无事先挑选迹象,投掷后李成军立即施救,行为具有节制性,符合过失心理特征。致命伤归因矫正上,法医学说明指出枕项部非公认生命要害区,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因跌倒时脑组织惯性撞击颅骨所致,树枝直接打击仅为诱因而非主因,同时张兆存未佩戴安全帽等介入因素共同导致死亡。

此外,季永云依托村委组织三次调解,最终促成李成军亲属与被害方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李成军亲属先行支付9万元,剩余5万元分期至2026年付清,并获得被害方亲属的书面谅解。季永云还类比中国裁判文书网三起相似判例,确立裁判规则:远距离投掷物体致人死亡,行为人无杀伤预谋的,应以过失犯罪论处。经过相关法制部门联席研讨,公安机关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审查起诉。

量刑权衡:综合情节促成缓刑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初期提出“有期徒刑4-5年”的量刑建议。季永云通过举证李成军的高龄、高血压病历等,强调其生理特殊性和情绪控制能力弱化,并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张对高龄犯罪人司法应体现谦抑性。同时,李成军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经多次磋商,检方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建议适用缓刑。

审判阶段,季永云围绕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情节、类案大数据和刑事政策四个层面展开论证。她结合公诉机关指控,论证李成军主观上确属疏忽大意的过失;整合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如年满75周岁、坦白且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救助被害人、赔偿获谅解等;呈递《过失致人死亡罪缓刑适用分析报告》,以大数据展示同类案件缓刑适用率;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强调对老年人犯罪的人道主义关怀。

最终,审判机关全面采纳辩护意见,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李成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害方亲属表示“判决公平,我们安心务农”,李成军也真诚认罪悔罪,案件实现“零上诉、零上访”,在法律框架内圆满化解了这场邻里间的悲剧。

指派机构:临沂市蒙阴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员:临沂市蒙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季永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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