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对杭州萧山安居住房保障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未经验线合格擅自开工建设公租房项目,处以罚款人民币125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萧新塘罚决字﹝2025﹞第000123号)显示,2025年7月16日,杭州萧山安居住房保障集团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新螺路新塘南XSCQ2903-66地块公租房建设项目中实施了违法行为。该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经验线合格就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025年8月20日,新塘街道办事处参照了《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三章第七条的规定,该细则对不同情节的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对杭州萧山安居住房保障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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