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应对老年人尽到高于一般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合同约定等合理界定义务边界范围。
年逾九旬的老人在养护院摔倒,几天后死亡。家属要求查监控,养护院说监控坏了。老人直接死亡原因为髋关节骨折,而其本身患有多种疾病。
这起纠纷,养老机构该不该担责?承担多少责任?一起来看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1日,年逾九旬的刘某兴和儿子刘某章与上海万某养护院(以下简称养护院)签订了《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
2022年9月9日,刘某兴在养护院摔倒在地,养护院电话告知刘某章后,刘某章送刘某兴至医院治疗,刘某兴出院后回养护院。
同年9月15日,因刘某兴身体原因,养护院再次电告刘某章,刘某章到场后拨打120救护车,急救人员到场后发现刘某兴已死亡。
刘某章等家人以养护院照顾不当,造成刘某兴摔伤致死,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养护院对急救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律师费等按照3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171846.90元。
养护院辩称,不同意刘某章等的全部诉讼请求。刘某兴入院时已达90多岁高龄,且患有多种疾病,养护院按照约定提供一级护理服务,其自行如厕时摔倒系不慎所致,监控录像因设备故障无法提供;养护院已及时通知家属,并由其家属送至医院就诊;刘某兴摔倒至髋关节骨折并非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其自身患有多种疾病,系因心衰而死亡,并非养护院的责任。
上海市一中院查明,双方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费用6600元/月,其中服务费用5550元/月,包括护理费2750元/月……”刘某兴居住的房间铭牌记载“重度护理”。养护院告示牌记载,四楼多人房价格为2800元/月,护理费:中度2400元/月;重度3300元/月。但合同中未载明护理等级。
《养老服务合同终止记录单》记载,老人因呼吸衰竭、心力衰竭、抢救无效死亡。居民死亡推断书记载,直接死亡原因为髋关节骨折。
另查明,刘某兴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支气管扩张伴感染、老年性痴呆、心绞痛等疾病;养护院提供的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实用手册显示,年龄90周岁以上,最低等级为中度I级。
>>裁判结果
上海市一中院结合合同约定及老人高龄情况,将护理等级认定为“重度护理”,养护院存在护理失当及安保疏忽,认定养护院存在过错。综合老人身体因素、骨折与死亡后果的原因力,酌定骨折占死亡后果的参与度为40%,养护院对老人摔倒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承担30%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养护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章等四人赔付急救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律师费合计68853.11元。
>>裁判要旨
养老机构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区别于一般安全保障义务人,对老年人应尽到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范围,应结合普通主体的一般注意义务标准与养老机构的特殊注意义务标准,以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合同约定等为依据予以合理界定。对于养老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认定应采取客观化标准进行,在此基础上,公平分配安全保障义务相对人与义务人的举证责任,厘清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明晰养老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化认定。
>>案例评析
审理法官分析,本案中,根据双方约定护理费对应养护院不同等级的护理费标准、刘某兴高龄对应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要求、刘某兴住房挂牌情形等认定刘某兴护理等级为“重度护理”。养护院应当按照“重度护理”的标准履行护理义务,包括搀扶老人回居室休息,且事发时刘某兴正处于发烧期间,养护院对其更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刘某兴上厕所未寻求护工帮助,但护工知晓后,对刘某兴未尽到护理注意义务,其护理失当行为存有过错;刘某兴摔倒后未经值班医生检查即扶起、背回房间,养护院对老人摔倒后未经检查即移动的处置方式也存在疏忽之过错;刘某兴家属有权了解事发成因,养护院也有义务配合家属查明原因。事发区域设置监控录像装置,养护院作为监控录像设置方,未能维护好监控录像设备,导致无法查明原因,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养护院对刘某兴之损伤存在过错,刘某章等人要求养护院承担30%的过错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据此法院判令养护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评析部分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据上海高院公号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唐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