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酒劲上头,只想着让他赶紧离开我家,根本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被告人包某某低着头陈述。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在查清事实、听取控辩意见后,25分钟当庭高效宣判,以“效率 透明”为怒火划界,为理性回归铺路,为司法正义提速。
案件回顾
2024年12月24日下午,前七号镇村民包某某与马某某在亲戚家聚餐饮酒后发生争执。经人劝解,包某某先行回家。1小时后,马某某主动上门理论,在包某某家院门外持续拍门叫骂,随后闯入屋内争吵。冲突中,包某某拿起炕头的割肉尖刀刺中马某某腹部,致其小肠、大网膜脱出,构成重伤二级。
庭审现场
受案后,承办法官尹万新与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包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包某某经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经社区矫正部门考察,被告人包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速裁实质要求,合议庭评议后决定当庭宣告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提醒
一场亲友聚餐后的冲突,让两个家庭付出了沉重代价。这场悲剧提醒我们:饮酒务必适度,酒精会使人神经麻痹,丧失理性判断的能力,切莫因一时贪杯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情绪管理是关键,争执时暂时离开现场并非懦弱而是智慧,冷处理有时是避免激化矛盾的好方法;解纷要选择正规渠道,可前往村委会的调解委员会化解纠纷,切勿因私下争执引发更严重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长岭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