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进行时 | 签订劳务合同能否规避劳动关系?

大众网记者 蔡云飞 通讯员 山常佩 孙胜军 烟台报道

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社会保险、加班费等支出,通常会采取签订劳务合同、合作协议等方式,试图“规避”劳动关系,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员工通常会确认劳动关系。那么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否能“规避”劳动关系呢?。下面通过一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员工王某到某公司就职,从事销售工作,某公司让王某签订了《劳务合同》一份,2024年7月,王某因为该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了被迫解除,并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包括确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等。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查明,双方的《劳务合同》中约定,王某为某公司提供劳务(销售),劳务费标准为3000元每月加提成。王某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实际履行过程中,某公司按月支付工资,王某接受该公司的工作安排,每周汇报销售情况,并按照该公司的销售制度进行工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员工王某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适用于王某,并向王某定期支付报酬,双方的情况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最终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经审理,仍认为双方系劳动关系,驳回了公司的起诉。

【法律分析】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某公司虽与王某签订《劳务合同》,但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更加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并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劳动关系的条件,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在劳动管理和用工模式管理时,应尊重客观事实和各岗位的特点,慎重选择用工模式,不应认为签订《劳务协议》就可以“规避”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用工方式较为灵活、松散,与劳动关系存在着明显区别。劳动者在入职时,也应注意自身情况,如果存在与其他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或者缴纳社会保险)时,或者年龄超过退休年龄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应的法律文书时,也应注意自身存在的风险。因此《劳务合同》是否能够“规避”劳动关系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双方就相关履行情况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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