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子慧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一起烈犬伤人致死案中,狗主人“人是狗咬死的,我没罪”的辩解持续引发热议。养犬到底要遵守哪些法律规矩?出了问题该担什么责任?专业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从国家法律到地方条例,对养犬人的登记免疫、行为约束、伤人责任等早已作出细化规定,但现实中,不少人对这些规则一知半解——有人把“狗不咬人”当放任借口,有人对禁养犬种、绳长标准一头雾水,更有人觉得“出租屋没人查”就不办证。这种认知模糊,叠加执行中的取证难、标准不一等问题,让养犬管理的“规矩”在落地时频频遇阻。
记者调查:不规范养犬隐患多 认知模糊添矛盾
济南市天桥区的葛先生说,上周傍晚散步时,一只未牵绳的金毛突然扑到他腿上。面对受惊的他,狗主人不仅不制止,还满不在乎地喊:“它不咬人,你怕什么?”作为怕犬人士,他说这类情况已多次发生,向物业群反映后多是“劝和”,始终没见有效约束。
德州的潘女士发现,小区养犬人虽牵绳,却用2至3米长绳,“根本起不到约束作用”。更让她忧心的是,市场上竟有5米甚至10米超长狗绳在售,“这简直是安全隐患的放大器”。
对于孕晚期的武汉市民何女士而言,不规范养犬带来的风险更为直接。遵医嘱需要适当走动的她,两次在小区遭遇险情:一次被未牵绳的中型泰迪迎面扑跳,另一次险些被突然从身后窜过的犬只绊倒。“之后散步都要家人陪同,生怕出意外。”何女士无奈说道。
养犬人对规则的认知差异明显。济南高新区的李阿姨算规范:狗办证、疫苗全齐,出门必牵绳。但被问禁养烈性犬种类和狗绳长度标准时,她摇头:“只知道藏獒不能养,绳子拴了就行,还有长度规定?”
刚买宠物狗的00后王颖,正为“办证”犯愁。网上说要带户口本、疫苗本去派出所,可合租室友说“出租屋没人查,不用办”,让她拿不定主意。她还琢磨:“万一狗咬人要赔多少?对方故意逗狗被咬,我还得担责吗?”
这些认知模糊加剧了管理难度。济南市历下区一小区物业人员小郭说,每月至少10起养犬投诉:凌晨狗叫、单元门口有排泄物、遛狗不牵绳引发口角……公告栏贴了养犬须知,上门劝导时仍有人觉得“没必要上纲上线”,业主群争论反复,难有定论。
框架规则:国家地方双重立规,落地执行遭遇梗阻
从国家法律到地方条例,养犬管理的“规矩”早已细化,但因取证难、标准不一,落地常“卡壳”。
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搭建了基础框架。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闫丽娟表示,民法典专章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明确养犬人需承担侵权责任及免责情形,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担责;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犬只扰民”“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等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动物防疫法则从公共卫生角度,要求犬只定期接种疫苗并办理登记。
值得关注的是,明年起实施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细化了相关管理处罚:未采取安全措施(如未牵绳、未戴嘴套)致人伤害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且警告后不改正或致人伤害的,按情节轻重处拘留或罚款。同时明确儿童活动区域为重点监管场所,要求烈性犬进入公共场所必须拴绳、戴嘴套。
地方层面,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细则。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冯莹莹指出,以济南为例,重点管理区每户限养1只犬,犬只须按期接种狂犬病疫苗,携犬出户要束犬链、戴嘴套,违者最高可罚款5000元并没收犬只。
此外,因国家无统一标准,各地“烈性犬”名录和管理要求存在差异,主要依据地域特点、治安状况及犬只攻击性制定。
冯莹莹总结,养犬人需做到:登记免疫(有效期一年,凭免疫证明办理);出户牵绳、戴犬牌,即时清粪,不进医院、学校等场所;烈性犬须圈养或拴养,外出免疫、诊疗时装入犬笼。
但规则落地仍有挑战。记者走访发现,执行中“取证难”突出:新建小区监控虽多,绿化带等遛狗区仍有盲区;老小区监控老化或零散,难寻证据。更有养犬人“见人牵绳、人走松绳”,游击式违规增加管理难度——比如居民投诉“未牵绳犬追孩子”,工作人员赶到时,养犬人要么已牵狗回家,要么辩称“刚松绳活动”。
济南多位网格员说,遛狗不牵绳、凌晨犬吠等投诉频发,却常难抓现行:老小区监控不足,工作人员到场时犬只已被牵走;犬吠多在凌晨,民警赶到时狗已安静,加剧取证困境。
冯莹莹直言,各地处罚标准不一更让规则执行“打折扣”:沈阳对未牵绳者最高罚200元,三次违规收容犬只;济南规定犬吠扰民两年内被罚三次,五年内不得办证,但实际中常因取证不易、邻里劝和碍于情面,最终不了了之。这些梗阻让养犬管理“最后一公里”难打通,也使部分养犬人对规则缺乏敬畏,加剧管理难题。
饲养人责任边界:一般犬只伤人需担责,烈性犬只伤人必担责
现实生活中,不少养犬人存在“狗伤人与我无关”的误区,而法律早有明确规定。
冯莹莹指出,民法典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饲养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哪怕笼中犬因管理漏洞伤人也不例外。
责任划分因犬种而异:一般犬只伤人,若能证明是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可减轻饲养人责任;但烈性犬伤人,无论伤者是否有过错,养犬人都需承担全部责任,饲养禁养烈性犬致人损害的,更不能以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抗辩。
若长期放任犬只伤人,明知其有攻击性却疏于管理,致他人重伤或死亡,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驱犬伤人,还可能犯故意伤害罪甚至危害公共安全罪。河南烈犬伤人案中,狗主人因多次放任犬只伤人未整改,致犬只逃脱咬死他人,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6年6个月,正是刑事责任的体现。
冯莹莹表示,犬只伤人后,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严重的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她提醒,遇犬只伤害要留存医疗记录、监控、证人及狗主人信息,先社区调解,无果可报警或起诉;伤情达轻伤以上,可追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