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细化保障妇女生命健康权益、人身自由等具体措施
南报网讯(记者余梦迪)7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从推动女性就业创业环境更加公平、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生育支持体系更加健全以及推动解决江苏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等角度进行了制度调整。
与其他省市出台的法规相比,《条例》在多个方面呈现出显著特点,全面强化妇女权益保障。
《条例》在人身权和人格权上亮点突出,细化了保障妇女生命健康权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具体措施,新增对“精神控制”“隔空猥亵”“婚恋纠缠”等新型侵害妇女行为的禁止规定。加强对性侵害、性骚扰的治理,列举了性骚扰行为的常见情形,并规定了学校、用人单位和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干预措施。新增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住宿经营者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职责。健全妇女健康管理服务体系,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诊疗,开展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为孕产妇、更年期妇女,遭受性骚扰、性侵害、家庭暴力等侵害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保障妇女的特殊需要,公共服务场所应当配建家庭卫生间、母婴室,提高女性厕位配建比例。
在婚姻家庭这一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领域,《条例》同样作出细致规范,尤其细化了离婚家务补偿的有关规定。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女方因抚育子女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要求男方补偿;补偿办法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可向法院诉讼;法院综合考虑投入时间精力、对双方影响、男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女性劳动权益的保障,《条例》并未止步于原则性框架,而是从平等就业、特殊保护、维权救济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形成更精准、更具操作性的保障体系。
针对招用工时的性别歧视,《条例》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差别化提高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性结婚、生育,消除女性平等就业壁垒。同时,将招聘、录取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并规定约谈制度。对用人单位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可向社会公布,形成监管合力,为女性创造更好就业环境。
生育政策调整后,女性劳动就业受到冲击。除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外,《条例》还强化对女性生育的特殊保障。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享受相应假期和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对孕期女职工采取不当方式逼迫离职;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母婴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居家远程办公、弹性工作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