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市法院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五大典型案例

大众网记者 韩思凡 通讯员 胡冰凝 泰安报道

7月23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了全市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并发布了全市法院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五大典型案例。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新闻发布会(胡冰凝 供图)

案例一 被告人何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7月,被告人何某某在明知上线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组织、领导李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泰安、潍坊等地集市等处,以推广化妆品为名,以送水杯为诱饵,诱导他人扫上线提供的微信二维码建立微信群并拉30名左右微信好友入群,用于上线对群成员实施诈骗。何某某以其团伙人员诱导他人建群的个数从上线处取得报酬。上线通过何某某团伙诱导他人建立的微信群诈骗杨某等4人1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通过扫码建立微信群为上线实施诈骗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何某某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利用农村集市人流量大、中老年人防骗意识薄弱等特点,以“免费礼品”诱骗被害人扫码建群,进而实施诈骗。广大公众要警惕“扫码送礼”“社群推广”等行为背后的风险隐患,切忌因贪小便宜而一步步踏入诈骗陷阱。

案例二 被告人孟某某、胡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孟某某在网上购买多个微博账户,并将微博账户身份修改为女性,先后使用女性昵称注册账号,在微博中上传大量从网络上下载的女性性感照片,吸引他人联系,然后加为QQ或微信好友。聊天交往中,被告人孟某某冒充女性假意要与对方见面约会,以见面交定金、交保证金、买东西等名义骗取他人钱财,得手后即将对方拉黑断绝联系。其间,被害人对孟某某身份产生怀疑时,孟某某的女朋友胡某某就向对方发送语音,以证实与被害人聊天的为女性,骗取被害人信任。截至2020年9月,被告人孟某某伙同胡某某共诈骗50余人1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某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提醒广大群众,网络交友须谨慎。在网络空间交友过程中,需要仔细辨别对方身份,提高警惕,不要轻信照片、音频和视频等信息。在线上进行转账时,务必核实对方相关信息,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发现被骗后要及时报警,避免财产损失。

案例三 被告人童某等5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10月,被告人童某为获取高额利润,与崔某(另案处理)合伙招募“跑分”车队,在找到卡主后根据上线的要求和指示,利用银行卡为违法犯罪活动接收、移转资金,二人对招募的车队共同负责、获利共享。其间,童某发展了以杨某某(另案处理)为首的“跑分”车队、崔某发展了以被告人刘某某为首的“跑分”车队。童某等5人参与使用的银行卡接受资金分别为140余万元至37万元不等,分别含诈骗资金24万元至7万元不等,取现18万元至3万元不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等5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童某犯罪情节严重,同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其他4人分别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判处被告人童某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三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多发,为犯罪分子提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犯罪行为也随之增加。本案提醒广大群众,“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被各类“跑分”平台高利润的回报蒙蔽了眼睛,为他人“跑分”洗钱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案例四 被告人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为办理贷款,通过微信添加“A.李小帆”为好友,后对方承诺给其500元手机款,让其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及手机银行账户密码交予其使用。在此期间为办贷款刷流水,被告人李某某6次向银行电话预约提高转账额度。经查,该账户流入资金16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由于网络贷款的兴起,犯罪分子经常借用“黑户、花户、逾期都可办理贷款”等话术吸引有贷款需求的人,并以办理贷款需要刷银行流水为名要求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等信息,实际上是利用这些信息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刷流水办理贷款、“黑户”办理贷款均不可信,一旦出借银行卡等信息,极有可能陷入对方设计的圈套,不仅无法获得贷款,还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案例五 被告人郭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系在校大学生。2023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使用自己的2个银行账户为上游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接收帮助。经查,郭某涉案银行账户流入资金150余万元,个人非法所得3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退缴所得赃款,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希望通过赚取“学费”减轻家庭负担,却因法治意识淡薄,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此提醒广大大学生群体,要提高法律意识和警惕性,仔细甄别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和家庭也要加强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避免因一时糊涂或贪小便宜而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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