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7月19日,南陵县居民李某在派出所接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懊悔不已,一时贪念让“捡来的便宜”变成了违法代价——因捡拾他人手机后擅自消费840元,她被依法处以拘留三日的处罚。
时间回溯至6月26日清晨,李某陪女儿王某在南陵县医院候诊时,发现座椅上有一部未锁屏的智能手机。见周围无人,她随手将手机收起,翻看时竟发现微信支付处于“无密状态”。当天上午,李某路过小区便利店时,抱着“捡来的东西用用不算啥”的心态,用失主微信零钱分两次消费了840元。
失主秦女士发现手机遗失后,当日即向城西派出所报案。凭借医院监控,民警很快联系上李某母女,王某当日便将手机归还。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秦女士当晚核对账目时却发现微信零钱少了840元,交易记录直指手机遗失期间的消费。
“第二次报警后,我们调取便利店监控,确认是李某使用失主手机消费。”办案民警介绍,监控中李某熟练操作付款的样子,全然不知已触碰法律红线。
面对民警询问,李某起初满是不解:“捡来的手机刷钱也算违法?”她反复强调“不是偷的是捡的”,认为还钱即可。其女儿王某也坦言:“老家观念里,捡到的东西没人要,自己用用很正常。”
针对这一错误认知,民警当场普法:根据《民法典》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权利人或交有关部门,私自占有并处分他人财物,即便金额不大也可能违法。法律教育下,母女俩侥幸心理瓦解,6月29日主动到派出所自首并全额退赃。
最终,南陵县公安局结合李某主动退赃、认罪认罚情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以拘留三日的处罚。警方提醒,市民应给支付软件设置密码保护,手机遗失后立即冻结账户;拾得他人财物切勿因小失大,法律面前没有“捡来的便宜”。
大皖新闻记者 孙芮 通讯员 陈欢 熊璟
编辑 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