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丨年年体检“正常”,确诊癌症晚期后女律师维权,谁该担责?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张子慧

近日,一则女律师张晓玲十年间在爱康国宾、北大医疗康复医院(北大医疗康复医院健康管理中心)等机构体检未获肾癌风险预警,确诊时已至晚期的新闻,引发公众对体检机构责任边界的广泛讨论。张晓玲提出的三大诉求极具代表性:一是要求对涉事体检机构予以停业、吊销体检资格的处罚,因其误检漏检重大疾病,导致自己耽误治疗、生命受威胁且终身残疾;二是要求立即叫停涉事机构的 “肿瘤标志物” 筛查服务,封存相关设备,并全面调查该服务及设备的有效性、安全性、来源合法性等;三是要求严肃处理涉事机构体检数据造假、虚假宣传行为,并将直接责任人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那么,监管部门该咋管?行业规矩是什么?普通人体检踩了坑,又该找谁讨说法?对此,法律专业人士针对本事件引发的关键法律争议进行了合理剖析。

体检机构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从法律关系来看,张晓玲与爱康国宾、北大医疗康复医院健康管理中心均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规定,体检机构负有符合医疗规范的“合理注意义务”。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冯莹莹分析认为,2023年爱康国宾的体检报告虽提示“右肾钙化灶”,但未警示癌变风险;而北大医疗康复医院2024年的体检报告显示“右肾囊肿,右肾可见一低回声,大小3.5cm×2.8cm,呈分叶状,血流信号丰富”,仅建议“至医院进一步检查,随访”,未针对该异常表现充分提示肾癌风险,也未明确告知受检者需尽快就医排查的必要性。

若经第三方鉴定确认,上述两家机构的疏漏均违反《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中“对受检者进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即未根据检查结果对潜在癌变风险作出合理警示、未明确指引进一步诊疗方向,则两家机构均可能构成违约,需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在侵权责任层面,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想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爱康国宾,若张晓玲能证明2023年的“右肾钙化灶”与后续肾癌存在医学关联性,且早期发现干预有避免病情进展的可能性,同时体检机构未警示风险的行为与病情延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构成医疗侵权。

对于北大医疗康复医院,其2024年发现的“右肾低回声、分叶状、血流信号丰富”等表现,若根据医学规范已属于肾癌高危指征,而机构未充分提示风险、未督促及时进一步检查,导致张晓玲错失干预时机,且该疏漏与病情发展至晚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同样可能构成医疗侵权。

“因果关系是此类案件的核心,需结合医学鉴定和诊疗规范综合判定两家机构的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不能仅以‘最终患病’直接推定任何一方存在过错。”李想说。

癌症筛查宣传及服务要合规规范和告知义务怎么落实?

针对癌症筛查项目的规范性问题,冯莹莹提到,爱康国宾将癌胚抗原(CEA)检测包装为对肾癌有效的“癌症筛查服务”,但2022版《肾细胞癌诊疗指南》显示,CEA检测结果与肾细胞癌并无被认可的关联性。这种将无效检测项目宣传为有效筛查手段的行为,违背了医疗服务的规范性要求。其事后表明CEA与肾癌无关的行为,不仅无法洗白事前的误导,反而进一步暴露了其在服务规范性上的缺陷。

冯莹莹表示,若爱康国宾通过虚假宣传误导张晓玲付费购买CEA筛查服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这种欺诈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体检机构不得通过虚假信息误导消费。

“医疗机构在提供体检服务时,应向受检者明确告知筛查项目的适用范围、局限性及潜在风险。”李想补充道,依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体检机构需遵循医学伦理和诊疗规范,不得夸大检查效果。若机构刻意隐瞒项目局限性,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并延误诊疗,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具体到本案,无论是爱康国宾对CEA检测的宣传,还是北大医疗康复医院对所发现的右肾异常指标的解读,若存在刻意隐瞒项目局限性、未充分提示潜在风险的情况,导致消费者产生 “已通过有效筛查排除癌症风险” 的错误认知,进而延误诊疗时机,则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需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消费者权益咋保障?

关于赔偿范围,李想表示,依据民法典规定,若经认定爱康国宾、北大医疗康复医院存在过错,张晓玲可根据两家机构的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分别主张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病情导致残疾,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若因病情延误、身心遭受重大痛苦,可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需注意,赔偿需以机构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且需根据两家机构各自的过错对损害的 “参与度”(即过错行为对病情进展的影响程度)来确定赔偿比例,并非所有治疗费用都能向两家机构全额主张。

在行政责任方面,冯莹莹指出,若查实体检机构存在数据造假、虚假宣传等行为,可能面临行政监管处罚。张晓玲提出的“停业吊销资质”诉求,需结合机构过错程度、违法情节等,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判定,行政机关会综合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整改可能性,并非必然直接吊销资质。

冯莹莹表示,目前,此案尚未进入正式诉讼阶段,已引发对体检行业规范的较高关注。此案的处理结果,或将为体检机构的 “合理注意义务” 划出更清晰的边界,推动行业进一步强化服务规范性与风险告知义务,其后续进展值得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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