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菏说法丨运送货物被拒收,仓储、装卸、运输费用谁来承担?

大众网记者 李欣 菏泽报道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按约将货物运输至托运人指定的目的地仓库后,托运人或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具有及时收货的义务,若收货方未协调好入库事项导致货物无法入库,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办呢?

近日,麒麟法庭王汝景法官审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1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通过某运输平台达成运输合同。平台订单显示了运输货物种类、重量、运费、装货地、卸货地、装货时间等内容。2024年12月12日,被告刘某某按约装载货物,被告刘某某通过微信告知原告王某于当日晚上7时-8时到达收货地。

2024年12月13日上午7时,刘某某通过微信告知王某收货地仓储员说没有地方卸货。刘某某电话询问王某是否确定不卸货,要求王某支付押车费,王某表示押车费有点高,即使现在支付,卸车入库需排队,还会再产生押车费,要求刘某某将货物拉回厂家。刘某某表示,货物无法返还厂家,押车费押一天算一天。后双方就押车费协商无果,当日下午,刘某某将货物运输至某县。

后双方仍未就押车费等事宜协商一致,刘某某于2024年12月23日将王某货物入库至某县某公司库房暂存。后经多次沟通,双方调解无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按照出库价值赔偿原告货款493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诉讼中,刘某提起反诉请求:要求王某支付运费1000元、押车费6000元,装卸费1400元及仓储费(以每天600元计算,按实际天数计算)。

王某辩称:货物押车时间未超3小时,刘某将货物拉至某县,存在根本性违约行为,其索要押车费不符合平台规则的内容,仓储费、卸车费、叉车费等也因其违约产生,应自行承担。

法院查明,托运人和承运人需同意某运输平台发布的《货物运输协议(平台撮合)》等平台规则后,方可注册成为某运输平台用户,以通过某运输平台达成货物运输交易。

《货物运输协议(平台撮合)》约定:托运人应确保托运人指定的收货方按照运单规定的卸货时间及收货地点及时收货。收货人未及时收货,由托运人和收货人对逾期收货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逾期收货导致货物变质、污损等损失,承运人因逾期收货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王某与刘某某通过某运输平台撮合,由刘某某为王某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双方依法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因双方未另外达成货物运输合同,应按某运输平台发布的《货物运输协议(平台撮合)》《平台货物运输交易规则》等平台规则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刘某某运输货物于2024年12月12日晚上到达王某指定收货地,2024年12月13日上午8时前,刘某某被告知收货地仓库没有地方卸货,需排队入库,排队时间无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货物运输协议(平台撮合)》2.2、4.10、5.8条款,王某具有及时收货、验货或指定收货人及时收货、验货的义务,却因未与收货地仓库人员沟通好收货问题导致刘某某无法及时卸货,因此,王某构成违约。根据《货物运输协议(平台撮合)》5.9、6.5条款及《平台货物运输交易规则》第十七条约定,王某应按照实际情况给予刘某某一定补偿。

王某提交《关于发布平台各项纠纷责任方建议补偿标准的公告》主张刘某某收取300元押车费不合理。刘某某车辆符合上述公告“车长[9.6M,13M)不含13M 车型 普通车辆”押车费收取规则,并且该公告规定,司机到达卸货地后因夜间等待(即晚上18点至第二天早上8点期间的时间)的时间不算入押车补偿时间,绿通货物除外。根据刘某某提供的证据,刘某某于收货地仓库门口等待排队入库的最晚时间显示为2024年12月13日上午11时58分,距上午8时过去3时58分,未达上述公告中押车费收取时长,但距上述公告中押车费收取时长仅差2时2分,此时能否入库及入库时间均不能确定,刘某某与王某电话沟通时,王某表示货物返还厂家,因排队增加的押车费无法负担,刘某某面临因王某违约刘某某无法卸货收取运费且王某不愿承担因入库排队造成刘某某损失的不利处境。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刘某某将邵某货物留置并无不当。货物留置后,押车费补偿时长不再持续,因此,对刘某某要求王某支付押车费6000元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在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刘某某将货物拉回某县并放置于某县某公司库房以行使留置权,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的规定,对刘某某要求王某按每天600元支付仓储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货物运输协议(平台撮合)》约定,王某应当支付刘某某装卸费,因此,对刘某某要求王某支付叉车费600元、人工装卸费8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合同确定的双方基本权利义务,刘某某已将货物运送至王某指定地点,因王某未能及时履行收货义务导致货物被刘某某留置,但其仍应当履行支付运费的合同义务。因此,对刘某某要求王某支付运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王某在支付完毕刘某某上述费用后,由刘某某将放在某县某公司库房货物交付王某。

关于王某诉请的货款49350元,其提交的证据销售单中价款是其单方制作,刘某某签字确认的出库单中并未载明货物价款,未提交其他证据相佐证,对王某诉请的货物价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法院不予认定。对王某要求刘某某赔偿货款4935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由王某支付刘某某运费1000元、叉车费600元、人工装卸费800元;

二、由王某支付完毕上述费用后,由刘某某将存放在某县某公司库房货物交付王某;交付货物时,由王某支付某公司库房仓储费(自2024年12月23日起至王某将货物从某公司库房实际取出之日止,按每天600元支付);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刘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现双方均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收货方具有及时提货的义务,如因收货方的原因,导致承运人无法及时卸货,收货方拒绝支付因逾期提货可能造成的损失,且明确表示货物原路返还,具有不履行合同基本义务及支付运费的倾向时,承运人对货物享有留置权,并且可以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和实际受到的损失,向收货方主张运费、装卸费及相应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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