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隐性歧视”需“显性治理”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并当庭判决一起因乙肝病原携带者求职被拒引发的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依法认定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以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个人健康因素对乙肝病原携带者进行区别对待,构成就业歧视,应承担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民事责任。(7月10日《人民法院报》)

乙肝“隐性歧视”,之所以长期存在,一方面,源于公众对乙肝知识的缺乏了解。很多人错误地认为乙肝是一种极易传播且非常危险的疾病,对乙肝携带者避之不及。另一方面,部分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漏洞,监管力度不足,未能有效遏制歧视行为。

要治理乙肝“隐性歧视”,必须多管齐下。首先,加强乙肝知识的科普宣传是关键。政府、社会组织、媒体等应携手合作,通过多种渠道,如社区宣传、学校教育、网络平台等,向公众普及乙肝的传播途径、预防方法以及乙肝携带者的健康状况等知识,消除公众的恐惧和误解。同时,完善法律法规并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对于存在歧视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应依法严肃处理,让法律成为保护乙肝携带者合法权益的坚实盾牌。

特别是,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就业和生活环境也至关重要。企业应树立平等就业观念,以能力和品德为选拔标准,而不是以健康状况作为歧视的理由。社会各界也应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包容、友善的社会氛围,让乙肝携带者能够勇敢地面对生活,发挥自己的才能。

治理乙肝“隐性歧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以显性治理之力,破除乙肝“隐性歧视”。(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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