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曹婧雯 刁明杰 管慧晓
“青岛君合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君合”)不提供合同,我买的房子就是别人的了?”近日,青岛市民尹先生向齐鲁晚报·齐鲁壹点情报站反映,他在2008年购买了一套房产,付了50万元房款后签订了购房合同,房屋出卖方以未办理好按揭手续为由一直未给他购房合同。2016年,尹先生想将户口迁到该房屋中,一查才知道房屋早就被法院查封了。
住了8年 户口迁不进来
一查房子竟然被查封了
2008年,尹先生一家向青岛君合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庐山路唐岛湾A小区的房屋。据了解,该房屋面积为134.16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6260元,房屋总价为84万元。
当年5月6日,尹先生缴纳了3万元定金。“从5月开始到8月一共汇款了50万元,君合的会计给我出具了三张收据和一张购房明细,8月初我和君合签订了购房合同。”尹先生称,买房前君合工作人员说可以办理按揭贷款,也是因为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所以君合迟迟没将购房合同给他。
出于对君合的信任,尹先生放心地开始进行房屋装修并等待公司办理相关手续。“8月公司负责人通知我去物业办公室拿钥匙,拿到钥匙之后我们就正式装修入住了。”尹先生称,8月入住之后去物业补交了3个月的物业费,君合工作人员还帮忙开通了供水和取暖账户。“居住期间我也催君合给我合同,但是他们一直说没办好按揭手续。”尹先生说。
2016年,尹先生将老房子变卖并准备将户口迁至唐岛湾A小区,多方查询之下才知道该房子已于2015年被法院查封。“知道被查封之后我立马去找君合要合同,但是工作人员说合同也被一起查封了,这种情况下我也不敢还剩下的30多万元尾款了。”据了解,尹先生所购房屋因君合与他人纠纷自2015年被正式查封,法院于2016年和2019年进行了续封。2021年,察觉事情不对的尹先生收集证据将君合诉至法院。
君合会计开具的明细中显示了所购房屋的位置、单价、总价以及首付价格
当事人和君合双方各执一词
君合:有合同,但是得补上钱才能给
2025年6月24日,记者就此事联系了青岛君合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监事杨女士说,2008年2月,君合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邮政局购买了该小区54、58号宿舍楼,尹先生购买房屋时该地块只有小证没有大证。“大证是包括土地和房产,小证就是土地证。”杨女士解释道。关于尹先生购房是否有合同的问题,杨女士称,当时签合同了,合同在自己这里,小证是2014年或2015年办下来的,后来换证花钱了,尹先生想要合同得把这部分钱补上。
邻居马先生回忆起当时的情况,“2008年就是冲着商品房买的,他们售楼也宣称是商品房,当时周边房子都比我买得便宜。君合承诺1个月就能拿到房产证,我们很多邻居都一直催着,君合一直拖,我们这两栋楼有房产证的都是近两年才办下来的,基本是打官司拿到的。”马先生坦言,他感觉被人套住了。2008年购买的房屋一直无法办理贷款手续甚至业主近几年才拿到房产证,是因为房屋产权问题无法办理还是由于业主私人原因导致,同样购买唐岛湾A小区的张先生给出答案。“房屋不是小产权房,我当时也在催着君合办贷款但是迟迟没办好,2017年左右因为孩子要上学,我们凑钱给了君合一半的尾款才把合同要回来。”张先生说道。
尹先生怎么做才能拿回自己的购房合同?记者在君合杨女士处得到答复。“首先得把剩余的30多万给我们打过来,其次把我们当时换证花的钱给我们补上。”
据了解,由于该房屋已被查封,尹先生的诉讼请求应该先解封房屋才能进行。因此,在2021年10月28日,尹先生按照法院相关要求,将剩余房款30余万元打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账户。对此,杨女士称,没打到我们账户,我们没看见钱。当记者追问需要额外补多少钱时杨女士表示,需按照当下市场房价进行补交。“当时房价是6000块一平,现在是多少钱?得按照现在的来,补上之后我们就给他合同。”杨女士说。
有合同但不提交 尹先生该何去何从?
律师:补交方案不合理,尹先生合法权益应当被保护
已经拿到合同的邻居马先生正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需要拿着合同去第一次仲裁,判断合同是否有效,我现在是第二次仲裁中,需要判断合同是否履行了。”马先生透露,仲裁结束后还需要再打一次官司,依照结果才能办房产证,其他拿到房产证的邻居基本是这样操作的。
关于房屋属性问题,记者咨询了青岛西海岸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唐岛湾A小区的长江西路社区居委会以及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根据现有信息均无法判断2008年该房屋属性。在尹先生提供的同期购房者的合同中,记者看见“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唐岛湾小区54、58号宿舍楼现定名商品房”字样。尹先生的代理律师王律师称,君合手续不完善导致的后续费用不应该由消费者承担。“尹先生当时购买的价格是符合当时商品房标准的。”王律师说道。
目前,君合手持尹先生的购房合同不愿向法院提交,尹先生没有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无法证明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就已合法拥有该房屋,因此尹先生的多次诉讼均以失败告终。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专业人士。青岛农业大学法学博士贾宝金认为,根据原《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尹先生提供的证据“唐岛湾明细”和“四张收款收据”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且体现了商品房买卖书面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唐岛湾明细”载明了房屋的房号、面积、单价、总价、付款方式的内容,虽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及公章,但结合“四张收款收据”,已经能够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同时根据尹先生占有、使用房屋10多年的客观事实,都足以能够证明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尹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关于杨女士提出的补缴方案,贾博士称并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