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事故主张折旧损失?芜湖这家法院这样判

大皖新闻讯 汽车因交通事故损坏,车辆折旧损失能否得到赔偿呢?近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不支持车辆折旧损失。

案件中,胡某驾驶汽车与陈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致使陈某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随后,陈某的车辆被送往修理厂维修。陈某认为车辆因事故受损产生了折旧,遂要求胡某赔偿2000元折旧损失,但双方协商无果,最终诉至法院。

镜湖区法院经审理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其以列举方式规定的机动车财产损失范围中,并不包含车辆折旧损失赔付内容,也就意味着事故车辆的折旧损失不属于侵权人赔偿范畴。在本案里,陈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车辆存在车身结构损伤且未能恢复的情况,这并不属于认定车辆折旧损失的特殊、极端情形,因此法院驳回了陈某关于车辆折旧损失的赔偿诉求。

主审法官进一步解释道,上述司法解释已明确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不在侵权人赔偿范围内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认定始终保持审慎态度,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况下才会予以支持。车辆主要作为交通工具,其核心价值体现在使用功能上,财产损害赔偿重点在于恢复车辆的使用价值。只有像汽车销售公司待售车辆受损,直接影响交易价值;或者受损车辆即便经过零部件更换维修,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与安全功能等特殊情况,才有必要对车辆折旧损失进行赔偿填补。

此次判决不仅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也提醒广大车主,在遭遇交通事故时,对于车辆折旧损失赔偿要有合理预期。

大皖新闻记者 孙芮 通讯员 张彬彬

编辑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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