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说法|骑车经下沉路面摔摔倒致十级伤残 市民将道路维管单位告上法庭 责任究竟如何划分?

骑车经过不平道路致摔倒受伤,谁的责任?道路管理者具有哪些安全保障义务?

上图:修补前

上图:修补后

》骑车回家途中遇到下沉路面 市民摔倒致左胫骨平台骨折

张先生今年32岁,家住西安市西三环北段附近的一小区,此前每天就是驾驶摩托车上下班,2023年8月29日下午6时许,张先生驾驶摩托车回家经过西窑头地铁口B口旁的昆明路辅道时,车辆突然发生颠簸和抖动,失控后张先生和其搭载的妻子俩人重重摔倒在地。

“我俩都戴着头盔,摔倒后头部并无大碍,但我当时已经无法起身。”张先生说,拨打120电话后十多分钟后120救护车赶到,将他送往了附近的医院,“摔倒后我注意到,导致车辆突然颠簸失控的原因是道路最左侧机动车道上有一处下沉的凹坑,十分危险。”

记者在张先生提供的诊断证明书看到,事发当晚经送医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下肢损伤等,并在之后进行了左侧胫骨平台切开复位术。

“前后住院了34天,我在软件园工作,在此期间也无法正常工作,至今走路、上楼梯等也受到影响,还没有完全康复。”张先生回忆,2023年8月29日受伤当晚,他便拨打了12345市民热线进行了投诉,9月2日,住建部门确认了道路情况并临时对道路进行了围挡,9月8日,该道路下沉处被修复,“当时这条路还未移交,这条路所属的建设单位和管护单位均为中电建西安建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建公司)。我期间多次和该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迟迟没有结果,对方公司也建议进行起诉来划分责任。”

无奈,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中电建公司赔偿其医疗费1375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营养费1800元、伤残赔偿金93642元、误工费31000元、护理费10516.6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300元等共计165562.08元。

》路面存裂痕及轻微下沉 事发后曾有二次修补痕迹

6月12日,记者在张先生提供的法院今年5月12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中看到,被告中电建公司表示,原告在驾驶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和超速行驶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全部原因,被告无任何侵权行为。

被告表示,事故发生前后的监控视频显示,原告在最左侧车道行驶且存在超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强制性规定,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产生的损害后果系原告违法驾驶摩托车过程中不慎造成的,该损害后果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的病历显示为“患者骑摩托车不慎摔伤”。即张某在受伤诊疗过程中自认事故发生原因系驾驶摩托车过程中不慎导致摔伤,与其公司无任何关系,该损害后果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其公司作为案涉路段的养护单位,对养护公路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其公司提供的巡查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在事故发生前后每日均对案涉路段实施巡查,已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防护义务,对事故发生不存在任何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法院认定事实为:2023年8月29日18时39分许,原告张先生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后方载其妻子,沿西安市昆明路最左侧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遇路面存在裂痕,轻微下沉状况,原告驾车经过该下沉路面时因驾驶不慎,摔倒受伤。

2024年1月22日,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经调取事发路段监控视频,可以证实张先生于2023年8月29日18时40分许沿昆明路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摔倒,但监控视频无法反映出事发时路面状况,大队民警于2023年11月28日前往事发地点实际勘察,未发现该路段有不平坦情况,但有二次修补痕迹。

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24年12月2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此次损失被评定为十级伤残。2023年9月8日,被告对下沉路面进行了修复。

》判决:双方过错程度酌定

道路管护单位承担40%,原告自负责任60%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提交的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显示,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后方载人,沿西安市昆明路最左侧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因监控视频距离较远,事发后原告也未及时报警,未对其车速和车辆状况进行检测,依据现有证据本院无法还原原告摔伤的具体原因,但从监控视频和事故现场照片,以及被告对事故发生路段的路面进行修复的情况可以认定事发时案涉路面确实存在裂纹及下沉的状况。

监控视频显示,在事故发生前,有多辆摩托车从该路段驶过,在车速较低的情况下,偶有颠簸,但颠簸并不明显,均可正常通行。原告事发后拍摄的现场照片也显示,事发路面虽存在裂纹和下沉状况,但是下沉幅度较小,并未达到原告所述的“机动车道正中间突然有一个坑”的状况。原告称其靠最左侧机动车道行驶是为了左转弯掉头,但监控视频显示其与旁边直行车道的小型汽车同向行驶过程中,车速与小型汽车车速一致,明显快于经过同路段的其他摩托车,在即将到达转弯路口时车速也未降低。

结合事故发生路段的路面状况,原告行进时的车速,以及原告自认案涉车辆并非其本人所有,其对车况的熟悉程度等因素,本院认定原告骑摩托车载人以较快车速经过下沉路面时驾驶不慎摔倒受伤应具有高度盖然性。被告中电建公司虽提供了《巡查记录表》证实其公司每天对事发路段均进行了巡查,但其在巡查过程中未发现路面下沉状况,未及时上报维修以消除安全隐患,亦存在一定过错,本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被告中电建公司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40%,原告张先生自负的责任比例为60%。

张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有摩托车驾照,所骑的踏板摩托车虽然是表弟的车,但因表弟不经常在西安生活,自己已骑行有大半年时间,对交规和车辆都非常熟悉,“作为机动车,事发时我要掉头,肯定要提前走到最左侧的机动车道,这符合交规,当时的车速也并没有超速。”张先生说,按照法律法规,他认为道路存在下沉不平,且管护单位没有及时维护和张贴提醒标语,应该由管护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对此,张先生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

律师解读:

责任划分核心逻辑在于“过时相抵”原则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认为,法院判决原告承担60%责任、被告道路管护单位承担40%责任,其核心逻辑在于适用了《民法典》第1173条的“过失相抵”原则。

本案损害后果是由双方过错共同作用导致的:一方面,被告作为道路管理者,未能通过有效巡查及时发现并修复路面存在的裂痕与下沉问题,也未设置警示标志,违反了《民法典》第1256条中的公共道路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另一方面,原告自身存在显著过错,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驾驶摩托车违规在最左侧车道行驶、搭载乘客、车速明显过快且在接近转弯口时未减速,同时其驾驶的非本人车辆可能存在车况熟悉度问题。

因此,法院综合评估认为原告的违法行为是导致车辆失控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60%);而管理者的过错虽非主因,但显增加了事故风险,因此承担次要责任(40%)。这一比例划分在司法实践中是合理的,体现了对双方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的权衡,类似判例中受害人存在明显过错时自担主责是常见处理方式。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建议,当事人应尽量收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对方过错更大的证据。如寻找事发时的其他目击证人证言,证明当时路面状况及自己的行驶状态;查看是否有其他监控设备能更清晰反映事发经过,以证明自己车速正常、按规定行驶等。同时,鉴于一审法院因未对车速进行检测而根据监控视频推断其车速较快,张先生可在二审中申请对事发时的车速进行专业鉴定,若能证明自己当时车速并未超速,符合安全驾驶标准,可削弱一审法院认定其过错的依据。

道路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哪里?

朱长江表示,道路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仅完成形式上的“日常巡查”即可免除。其义务的核心在于“实质性地、有效地预防和消除公共道路上的危险”,具体包括:及时巡查发现隐患、发现隐患后及时修复、以及对暂时无法修复的隐患设置足够有效的警示标志。

此类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管理者需积极证明其已尽到合理限度的管理维护义务。仅凭巡查记录这种形式证据,无法证明其已实质履行了法定义务,特别是当存在“二次修补痕迹”表明问题可能长期存在时。因此,巡查记录不能成为免责的“金牌”。管理者要免责或减责,需证明隐患是突发且不可预见的、或已设置了充分有效的警示防护措施。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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