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7月1日起,《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将正式生效。大皖新闻记者从当地获悉,就市民关心的物业服务收费问题,《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或者在开启门禁、乘用电梯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不得强制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
蚌埠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许锦标介绍,《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责任,细化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公安、城管等)、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分工。要求建立市级智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便利信息发布、业主活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数据采集与处理。
《条例》明确规定,乡镇(街道)政府推动成立业主大会的责任;细化筹备经费、会议形式、表决方式;鼓励党员、人大代表等积极参选业委会成员。要求业委会落实九项信息公开义务(否则由政府责令公布);明确业委会及其成员的十项禁止性行为(严重违规可启动重选程序);规定业委会任期、换届、工作报告和履职评估要求。对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业主自行管理等作出规定;要求建设单位通过政府平台或公开招投标选聘前期物业,提倡“建管分离”。强化物业承接查验: 规定承接查验标准、过程监督、技术支持、复查复核、投诉处理及资料移交要求,解决查验不到位问题;明晰收费管理: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收取规则,回应收费难问题。完善退出机制:要求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企业必须及时退出并移交相关材料和财物,就物业使用和维护也有相应的规范标准。
大皖新闻记者注意到,就市民关注的物业管理相关细则,《条例》标明:业主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减免物业费或者煽动业主不支付物业费,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或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未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催告其限期支付;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调解,或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或者在开启门禁、乘用电梯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不得强制或者变相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
大皖新闻记者 李勇
编辑 许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