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记者 李欣 菏泽报道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8日张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某乡镇十字路口与向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向某受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向某均负同等责任。涉案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向某受伤后在医院进行治疗,并经司法鉴定评定肋骨骨折构成十级残疾。向某有一女2018年出生,一子2020年出生。另向某之妻孙某与他人生育一女梁某熙,于2014年出生,现随向某及孙某共同生活,由其夫妻抚养。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该项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张某驾驶机动车与向某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结合本案情况,张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向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偿186 710.94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为:梁某熙系向某妻子孙某与前夫生育之女,梁某熙的生父仍在世,应尽到抚养与监护义务,其抚养费应由亲生父母共同承担,不应由继父向某承担,一审判决梁某熙被扶养人生活费错误。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某熙之母孙某与前夫离婚后,梁某熙跟随孙某、向某共同生活,向某对梁某熙具有扶养义务。向某因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梁某熙的抚养费因此受到损害,保险公司应承担梁某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向某在二审提交了孙某与前夫2016年8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梁某熙归女方扶养,男方每年支付抚养费5000元,故应对梁某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进行变更。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保险公司与向某达成和解,保险公司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法官判决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向某各项损失共计186710.94元。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法官说法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抚养关系的认定,应从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长期性、继父母在生活教育医疗方面为继子女成长提供稳定的物质支持、在精神上给予关爱等综合判断。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梁某熙之母孙某离婚后,梁某熙跟随孙某、向某共同生活多年,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已经形成。向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梁某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至于梁某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问题,因向某与前夫的离婚协议约定梁某熙生父每年支付扶养费5000元,在计算梁某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对生父承担的部分予以扣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