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说法丨科目三考试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担?

本文转自:人民网-江西频道

人民网记者 罗娜

学员在驾考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案件回顾】

2023年12月,文某驾驶教练车,车载庄某(安全员),行驶在科目三考试路段时,与杨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文某、庄某共负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文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100万元的商业险。因协商赔偿未果,杨某将文某、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安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文某系科目三驾照考试人员,庄某作为文某的安全员,应承担对杨某损失的赔偿责任。案涉教练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100万元的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以外的部分,另由庄某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说法】

法官提醒,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三考试中,安全员的职责与学员的行为规范均受到法律严格约束。安全员作为考试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需全程保持高度警惕,在考试过程中,安全员必须实时监控考生操作,及时纠正危险行为,确保考试车辆及公共道路安全。学员则应秉持诚信原则参与考试,遵守交通法规和考试规则,不得故意损害考试车辆或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伤害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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