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问法】房屋长期不住人,也需要缴纳物业费

“房子又没入住,凭啥要缴物业费?”

“我们已经提供服务了,作为业主就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长期不住人的房子,需要缴纳物业费吗?是否能以没有住为理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呢?这种生活中常出现的现象,其实蕴含着法理。日前,贵阳市息烽县一业主就因拒缴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

2022年,张某购买息烽某小区房屋成为该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张某一直未向某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该物业公司多次向张某催缴,张某均以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双方拉锯战三年多后,最后,物业公司将张某起诉至息烽县法院,要求张某支付拖欠的五千余元物业费及违约金。

息烽县法院立案庭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遂委托给法院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

“我的房子一直空着,凭啥缴管理费。”张某理直气壮辩称,认为自己的房屋从购买后一直处于空置状态,并未实际居住,未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所以自己不应缴纳物业费。

“物业服务是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即使不住人,实际上物业已经提供服务,是需要缴纳物业费的。”针对张某所阐述的原因,调解员耐心向其解释物业服务相关法律知识。

在调解员的组织下,当事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劝解,张某表示愿意缴纳物业费用,物业公司也愿意退一步,少收部分物业费和违约金。

息烽县法院立案庭法官表示,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物业服务内容包括建筑物维护保养、公用设施设备维护、保洁、安保以及绿化养护等,物业服务内容并不是针对业主个人。

日常生活中,部分已购房未入住的业主片面认为自己未入住、没有享受物业服务,就不应该履行物业费缴纳义务。但是法律规定,如果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该法官强调,法律特别规定,物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

编辑 孙远铭

二审 刘娟

三审 覃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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