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转身与男子相撞摔骨折获赔7万!走路也有“安全距离”?

近日,山东青岛一起行人碰撞纠纷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在青岛电视台《法治青岛》的普法节目中,青岛李沧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韩继升介绍,女子刘某和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刘某在前面边走边接电话,突然转身往回走,与迎面而来的王某撞在了一起,刘某当场倒地,后经检查,刘某右股骨颈创伤性骨折,二人就赔偿金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刘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刘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8000多元。

法官调取监控后分析认为,刘某在前方无突发情况时突然转身,对事故发生存在较大过错;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王某赔偿刘某7万元。

这一判决结果在网络上引发热议。部分网友认为男子“很倒霉”,交通法规里没有行人需保持安全距离的明确规定,男子正常行走难以预见女子突然转身,让其担责不合理,担心影响社会道德和信任。但也有网友理解法院判决,认为在公共场合每个人都有保障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责任,保持安全距离可减少意外碰撞,法律判决能引导社会行为规范。

从法律专业角度看,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泽瑞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此次事件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才担责,且过错大小与责任大小成正比。李泽瑞认为,刘某突然转身导致王某躲避不及,存在过错应担主要责任;王某行走时未与他人保持适当距离,虽无法预见严重后果,但也存在一定过错。“本案并非判决而是调解结案,说明双方对于赔偿结果应当是基本认可的,网络舆论争议更多来自于法官对于双方承担责任原因的解释。”

李泽瑞介绍,目前法律法规中并无行人步行需要保持安全距离的有关规定。他认为,该案件不能简单类比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车距前提是车辆行驶速度快、制动距离长,后车若不保持距离,则存在交通事故隐患,但从生活经验来看,人类正常的行走速度通常比较缓慢,没有设置安全距离的必要,不宜把行人的注意义务提升过高。本案的责任划分应当主要考察后方行人王某对于前方行人刘某突然转头有无预见可能性,以及王某是否及时观察到刘某转头并停下脚步,如果王某已经尽到了普通人应该有的注意义务,并采取了良好的应对和解决方案,则不应当再苛求其承担更多责任。采访中,也有律师认为王某不应承担责任。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飞表示,对具体的侵权案件而言,如果立法对该种类型的侵权行为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受害人对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时,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社会实践多种多样,在具体案件中,判断行为人或者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例如本案中,调取当天小区门口的监控记录,予以分析确定。”此外,陈飞强调,法律不会规定走路必须间隔几米,但会要求每个人都尽到基本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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