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专项资金能否被强制执行?
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并非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被强制执行。
阅读提示: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被执行人的账户中存在专项资金,该笔款项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执行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处理的执行异议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在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名下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系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落实乡村振兴政策的需要,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不得被另案强制执行。
案件简介:
1、2021年4月7日,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被告吾元镇某村委会于2022年4月7日前给付原告闫某灵剩余工程款135062.65元。调解书生效后,吾元镇某村委会仅向闫某灵支付5000元,闫某灵向屯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2022年6月14日,屯留区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
3、2022年7月1日,屯留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划拨村委会银行账户资金121,913.65元,并于7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吾元镇某村委会在山西某农村商业银行吾元支行银行账户。
4、2022年10月27日,屯留区财政局向吾元镇某村委会该银行账户内转账45,000元,用于厕所改造工程。
5、2023年2月2日,山西某管道安装公司向屯留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被冻结的45,000元为专项项目款,不应被执行。
6、2023年2月15日,屯留区人民法院裁定对吾元镇某村委会银行账户中的45,000元解除冻结。裁定作出后当事人未申请复议,该裁定已生效。
案件争议焦点:
吾元镇某村委会账户内的45,000元能否被强制执行?
屯留区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1、被冻结的45,000元款项是厕所改造工程专项资金。
屯留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异议人提供的改厕工程合同、屯留区农业农村局文件《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1年农村“厕所革命”区级配套资金的通知》、省农村商业银行转款单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冻结的45,000元款项系厕所改造工程专项款,村委会在吾元支行账户内的45,000元系政府部门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
2、专项资金不属于村委会自己的财产,不能被强制执行。
屯留区人民法院认为,吾元镇某村委账户内45,000元系政府部门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吾元镇某村委对该资金不享有自主财产权,不能视作吾元镇某村委会自己的财产,因此不能被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屯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账户中的专项资金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屯留区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了对专项资金的冻结。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山西某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闫某灵、长治市屯留区吾元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异议案》[案号: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2023)晋0405执异1号],入库编号:2024-17-5-201-011。
实战指南:
1、货币是种类物,不易特定化,占有即所有是基本原则。但是,专项资金由于用途特定,且涉及案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使专项资金在被执行人账户中,也不能视作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不能被强制执行。结合相关案例,我们总结出法院对于专项资金的认定规则,主要从款项来源、使用过程以及是否与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混同这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2、在此,我们建议,如果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被执行的账户中存在专项资金,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由异议人承担举证责任。异议人应当提交账户类型、资金来源、资金审批手续和文件等书面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对专项资金的执行异议属于执行行为异议,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并非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执行标的异议。如果异议人对法院的裁定不服的,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适用的是2021年12月2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八项:“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北京李营营律师团队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属于不得查封的财产。
案例一:《某华北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原审已查明的事实,其一,案涉账户系由某建投公司申请开立,账户内资金30454万元系于2022年8月20日由某基金公司转来,开立账户及发放资金的相关事实与2022年8月19日某建投公司、某基金公司、中国某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签订《农发基础设施基金借款协议》约定一致,可以证明案涉账户内30454万元是依照该协议约定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投放而来。其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扣划案涉账户内资金前,该账户除存款利息外无其他资金往来,可以证明该笔资金未与某建投公司其他资金发生混同。其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是用于补充投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重点民生等重点项目资本金的基金,是国家设立的特殊政策性金融工具。经查,华北工程公司对某建投公司享有的案涉债权与该资金专项用于的滨海新区远年住房和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无关。综上,北京高院认为该资金系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属于不得查封的财产,应属妥当。
2、土地复垦费是为了公益设立的“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在土地复垦义务尚未完成之前,不得对该款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案例二:《重庆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重庆某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3)渝0192执异15号]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认为,土地复垦费是国家基于“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为了保护耕地和自然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之需要而设立的“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基于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视,在土地复垦义务尚未完成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对土地复垦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中,因复垦义务人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自行完成复垦,某规划局作为执行标的监管责任人需启用该笔资金代替义务人完成复垦义务,对涉案银行账户内的土地复垦费202500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此时,法院冻结、扣划该款项有所不当,应将扣划的复垦专项资金202500元退回土地复垦专用账户并解除冻结。
3、节能减排等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可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予以执行。
案例三:《甲省财政厅、远东电池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复10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财政补助资金已经审批公示且列入预算拨付下达程序的,属于受补助企业将要取得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关于对被执行人收入执行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是,尚处于财政部门流转程序的资金系各级财政的国库库款,人民法院不得对国库库款强制执行。
4、被申请执行人将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混同后,无证据证明专项资金与自有资金相区分的,不能阻却法院执行。
案例四:《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教育局执行异议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执复227号]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被扣划账户开立为某教育局营养餐保障资金专户,该营养餐保障资金专用账户,应当只能用于支付在校学生营养食品的购置费用,使用该账户时应当专户专用。但从执行法院掌握的该账户银行流水证据可以证实,被申请执行人某教育局在使用该专用账户时未做到专户专用,该账户不仅用于营养餐收支,而且用于工资发放、学校生活支出、支付执行案款等其他非营养餐收支,已经造成了营养餐保障资金专户的资金混同,不能认定为专用账户的专款专用,故异议人(被申请执行人)某教育局的异议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