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价格的波动,挖矿活动一度成为“暴利”行业,挖矿过程需消耗海量电力,部分行为人为了降低成本,不惜采取非法手段窃取电力,给国家能源安全、电力设施安全及正常供用电秩序造成严重危害,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对“偷电挖矿”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此类案件已从单纯的治安违法升级为刑事犯罪,如何准确认定行为性质、适用法律条款并合理量刑,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问题,本文将从行为定性、法律适用、量刑标准及典型案例等方面,系统解析比特币“偷电挖矿”的刑法规制。
“偷电挖矿”的本质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这一特殊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可从以下维度分析:

盗窃罪的客观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电力虽无实体形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电力可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行为人通过私接电线、绕过电表、伪造用电数据等方式,在供电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使用电力,实质是对电力所有者(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权的侵犯,大规模窃电可能导致电力线路过载、变压器损坏,甚至引发安全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具有双重危害性。
行为人实施窃电的目的是为比特币挖矿提供电力,降低挖矿成本,从而获取虚拟财产或经济利益,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窃电行为会损害电力供应方的利益,仍积极追求或放任结果发生,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偷电挖矿”案件中,窃电行为与挖矿活动具有直接关联性:行为人窃取的电力全部或主要用于支持矿机运行,挖矿收益是窃电的直接驱动力,这种“为挖矿而窃电”的链条,进一步印证了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的主观故意,使盗窃罪的认定更具说服力。
“偷电挖矿”行为主要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同时需结合案件情节考虑与其他罪名的竞合关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量刑根据数额、情节分为三个档次:
在“偷电挖矿”案件中,电力价值需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等规定,以“窃电电量×电价”计算,若窃电行为持续较长时间,即使单次窃电金额不大,累计金额也可能达到“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的标准。
部分“偷电挖矿”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其他罪名,需根据想象竞合或法条竞合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实践中,“偷电挖矿”多为个人行为,但若以公司、矿场等组织形式实施,且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授权,则可能构成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单位犯盗窃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量刑时,除依据盗窃数额外,还会综合考量以下情节,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数额是量刑的核心,某行为人窃电用于挖矿,累计电费价值50万元,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基准刑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持续时间长达数年,日均窃电电量巨大,可酌情从重处罚。
行为人李某在某工业园区租赁厂房,组织30台比特币矿机挖矿,通过私接高压电线绕过电表,累计窃电价值380余万元,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电力,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破坏了电力设备安全,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0万元。
王某为个人挖矿,在家中私接电线,半年内窃电价值5万余元,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赔偿电力企业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