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多起涉及以太坊的案件中明确以太坊(Ether)作为数字资产的合法权益地位,这一司法实践标志着中国数字资产法律保护体系迈出了里程碑式的一步,以太坊作为全球第二大加密货币及智能合约平台,其合法身份的司法确认,不仅为相关案件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也为数字经济时代下新型财产权的保护树立了重要标杆,释放出积极而清晰的法治信号。
长期以来,加密货币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存在一定争议,尽管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曾发布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但并未否定其作为“虚拟商品”或“数字资产”的财产属性,此次中国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通过具体判决首次对以太坊的合法权益予以司法确认,体现了法律对技术创新与市场实践的现实回应。
在某起以太坊借贷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以太坊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字资产,具备财产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特征,当事人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以太坊应受法律保护,在另一起涉及以太坊网络智能合约纠纷的案件中,法院进一步明确,以太坊上的智能合约虽基于区块链技术,但其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相关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这些判决通过个案厘清了以太坊的法律属性,即“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但作为数字资产享有财产权益”,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中国法院对以太坊合法权益的确认,并非意味着对其金融属性的全面放开,而是严格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规范发展”的法治原则,从法律逻辑看,这一认定主要基于以下考量:
其一,遵循《民法典》的财产权保护精神。《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太坊作为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资产,其持有者通过合法劳动、购买、受赠等方式取得,具备明确的财产权属特征,法院将其纳入财产权保护范畴,是对《民法典》条文的细化和落实,体现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私法自治精神。

其二,区分“货币属性”与“财产属性”,中国监管机构曾多次强调,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如交易所、ICO等)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禁止金融机构参与其中,但司法实践并未将“禁止作为货币使用”与“禁止作为财产保护”混为一谈,正如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以太坊不具备法偿性,不意味着其不具备财产价值;相关交易虽不受法律鼓励,但合法取得的财产权益仍受法律保护”,这一区分既坚守了金融监管底线,又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
其三,回应数字经济的技术创新需求,以太坊不仅是加密货币,更是支撑DeFi(去中心化金融)、NFT(非同质化代币)、DAO(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等数字经济应用的基础设施,法院对其合法权益的确认,为基于以太坊的智能合约、数字资产交易等技术创新提供了稳定的法律预期,有助于推动区块链技术在实体经济中的合规应用。

中国法院对以太坊合法权益的司法确认,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近年来,涉及以太坊的纠纷案件频发,如盗窃、诈骗、合同违约等,此前因法律定位模糊,投资者维权面临困难,如今法院明确其财产属性,受害者可依据《民法典》《刑法》等法律提起诉讼或报案,通过司法途径追回损失,这将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净化数字资产市场环境。
促进区块链产业合规发展,以太坊作为全球区块链生态的核心,其法律地位的明确将影响中国区块链企业的海外布局与技术创新,国内企业基于以太坊开发的应用(如供应链金融、数字版权等),不再因“法律风险”而裹足不前,可在合规框架下探索技术落地,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为全球数字资产治理提供中国方案,随着数字资产全球化程度加深,各国均在探索监管路径,中国通过司法实践明确以太坊的财产权益,既体现了对技术创新的包容审慎,又坚守了金融监管的底线,这种“保护与规范并重”的思路,为全球数字资产治理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法治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