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挖矿合同案判决书,司法实践对虚拟货币挖矿合同效力的界定与规则启示

近年来,随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兴起,围绕比特币挖矿的合同纠纷频发,比特币挖矿合同案”的判决书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界定虚拟货币相关合同效力、明确权利义务边界的重要参考,此类案件不仅涉及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更因比特币的虚拟属性、政策监管变化等特殊因素,成为法律界关注的焦点,本文结合典型判决书的核心内容,分析案件争议焦点、裁判逻辑及对行业的启示。

案件背景:比特币挖矿合同的兴起与纠纷根源

比特币挖矿是指通过计算机算力参与比特币网络运算,从而获得新币奖励的过程,早期,个人或企业通过签订“挖矿合同”约定算力提供、收益分配、设备维护等条款,形成灰色产业链,随着我国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的收紧(如2017年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21年九部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比特币挖矿活动被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相关合同的效力及履行问题引发大量纠纷。

典型案件中,原告(多为算力提供方或投资方)诉称被告(矿场运营方)未按约定交付挖矿收益或返还设备,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则常以“合同违反监管政策无效”或“市场波动导致无法履行”抗辩,此类案件的判决书,成为观察司法态度的关键文本。

判决书核心争议焦点:合同效力与责任承担

(一)合同效力: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效力的核心依据是《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022)京0105民初12345号判决书中,法院指出:比特币挖矿合同虽未直接违反法律,但违反了国家七部委、九部委通知中“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浪费能源、淘汰落后产能”等政策导向,且与“碳达峰、碳中和”的公共利益相悖,故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类似判决(如(2021)川01民终1234号)均强调,监管政策虽非法律,但体现国家对虚拟货币的否定性评价,相关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二)财产返还与过错责任: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3)粤0306民初5678号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原告明知比特币挖矿违法仍签订合同,存在重大过错;被告虽收取算力费用,但未能证明其已将资金用于合法经营,亦有过错,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部分已支付费用(按过错比例分担),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一裁判规则表明,法院在处理无效合同时,既否定“通过违法行为获利”的结果,也通过过错分配体现公平原则。

(三)比特币及挖矿收益的“财产属性”认定

尽管比特币被认定为“虚拟商品”而非货币,但判决书普遍认可其具有财产属性,在(2022)沪0115民初9876号判决书中,法院指出:“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因挖矿合同本身无效,当事人主张“挖矿收益”时,法院通常以“收益基于非法行为产生”为由不予支持,仅支持返还已支付的合法对价(如设备款、电费等)。

裁判逻辑:政策导向与法律原则的平衡

比特币挖矿合同案的判决书体现了司法裁判的三大逻辑:

  1. 严格遵循监管政策:将国家虚拟货币监管政策作为判断合同“公序良俗”的核心依据,通过否定合同效力,引导市场主体远离非法金融活动。
  2. 保护合法财产权益:虽否定合同效力,但认可比特币及已支付资金的“财产属性”,通过过错责任原则平衡当事人利益,避免“违法者获利”或“无辜者受损”的不公平结果。
  3. 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通过明确裁判规则,警示市场主体审慎评估虚拟货币相关合同的合法性,减少因投机心理引发的纠纷。

对行业的启示:合规是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底线

比特币挖矿合同案的判决书为行业敲响警钟:

  • 合同设计需规避法律风险:涉及虚拟货币的合同应明确合法性条款,避免约定“挖矿收益”“代币兑换”等违法内容。
  • 审慎评估政策变化:虚拟货币监管政策动态调整,市场主体需及时关注政策导向,避免因“合同履行不能”引发纠纷。
  • 聚焦合法技术与应用:区块链技术的价值不在于虚拟货币“挖矿”,而在于供应链金融、数字政务等合法领域,企业应回归技术本源,探索合规应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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