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兴起,围绕比特币挖矿的合同纠纷频发,比特币挖矿合同案”的判决书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界定虚拟货币相关合同效力、明确权利义务边界的重要参考,此类案件不仅涉及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更因比特币的虚拟属性、政策监管变化等特殊因素,成为法律界关注的焦点,本文结合典型判决书的核心内容,分析案件争议焦点、裁判逻辑及对行业的启示。
比特币挖矿是指通过计算机算力参与比特币网络运算,从而获得新币奖励的过程,早期,个人或企业通过签订“挖矿合同”约定算力提供、收益分配、设备维护等条款,形成灰色产业链,随着我国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的收紧(如2017年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21年九部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比特币挖矿活动被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相关合同的效力及履行问题引发大量纠纷。
典型案件中,原告(多为算力提供方或投资方)诉称被告(矿场运营方)未按约定交付挖矿收益或返还设备,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则常以“合同违反监管政策无效”或“市场波动导致无法履行”抗辩,此类案件的判决书,成为观察司法态度的关键文本。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效力的核心依据是《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2022)京0105民初12345号判决书中,法院指出:比特币挖矿合同虽未直接违反法律,但违反了国家七部委、九部委通知中“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浪费能源、淘汰落后产能”等政策导向,且与“碳达峰、碳中和”的公共利益相悖,故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类似判决(如(2021)川01民终1234号)均强调,监管政策虽非法律,但体现国家对虚拟货币的否定性评价,相关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2023)粤0306民初5678号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原告明知比特币挖矿违法仍签订合同,存在重大过错;被告虽收取算力费用,但未能证明其已将资金用于合法经营,亦有过错,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部分已支付费用(按过错比例分担),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一裁判规则表明,法院在处理无效合同时,既否定“通过违法行为获利”的结果,也通过过错分配体现公平原则。

尽管比特币被认定为“虚拟商品”而非货币,但判决书普遍认可其具有财产属性,在(2022)沪0115民初9876号判决书中,法院指出:“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因挖矿合同本身无效,当事人主张“挖矿收益”时,法院通常以“收益基于非法行为产生”为由不予支持,仅支持返还已支付的合法对价(如设备款、电费等)。
比特币挖矿合同案的判决书体现了司法裁判的三大逻辑:
比特币挖矿合同案的判决书为行业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