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挖矿,从数字淘金到法庭博弈的法律审视

从政策规制到法院裁判的规则演进

近年来,随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价格波动,“挖矿”一度成为资本追逐的热点,这种依托高能耗算力竞争的“数字淘金”活动,却因与能源政策、金融监管、环境保护等多重价值目标的冲突,逐渐从灰色地带走向司法前台,法院作为纠纷的最终裁判者,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逐步厘清了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边界,为这一新兴领域的治理提供了司法指引。

(一)政策“退潮”与司法“接棒”:挖矿活动的合法性争议

虚拟货币挖矿的核心是通过大量计算资源竞争记账权,以获取虚拟货币奖励,其高能耗、低附加值的特点,与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及能源安全战略存在明显冲突,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活动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耗能高、排放大”“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要求“严禁新增挖矿项目,逐步清退存量挖矿”。

这一政策直接导致挖矿活动从“默许存在”转向“全面禁止”,政策落地后,大量围绕挖矿合同的纠纷涌向法院:矿机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挖矿收益归属如何认定?合作方违约后能否主张赔偿?这些问题既涉及合同效力判断,也触及财产权保护、公共利益优先等法律原则,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新难题。

(二)法院裁判的核心逻辑:公共利益优先与合同效力否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虚拟货币挖矿相关纠纷的裁判,呈现出鲜明的“价值导向”特征——以公共利益为标尺,否定挖矿合同的效力

在“李某诉某科技公司矿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购买矿机后用于比特币挖矿,后因政策清退导致矿机无法使用,遂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法院审理认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违反国家能源政策与产业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认定矿机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双方互相返还财产,类似案例中,法院普遍认为,挖矿合同的目的(获取虚拟货币)本身即违反政策禁止性规定,且与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相悖,故无论合同形式如何,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挖矿产生的收益,法院亦持否定态度,在“王某与张某挖矿合作纠纷案”中,双方约定共同出资挖矿并分配收益,后因合作纠纷诉至法院,法院明确,虚拟货币挖矿收益不具有法律保护的基础,任何通过挖矿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均不受法律认可,故对原告主张分割收益的请求不予支持,这一裁判规则有效遏制了“变相承认挖矿合法性”的倾向,维护了金融监管秩序。

(三)新型纠纷的司法应对:从合同无效到责任分配的细化

随着挖矿产业链的延伸,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纠纷亦愈发复杂,矿机托管合同纠纷、算力租赁合同纠纷、“矿池”运营责任纠纷等,均对法院的裁判能力提出挑战。

在“某数据中心与矿企托管合同纠纷案”中,矿企将矿机托管于数据中心,后因政策清退被要求断电,矿企诉请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数据中心作为专业服务提供方,应当知晓挖矿活动的政策风险,其与矿企签订托管合同的行为本身即存在过错,但矿企以违法目的订立合同,亦对损失负有主要责任,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数据中心承担部分补充赔偿责任,而非全额赔偿,这一案例体现了法院在“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分配中,兼顾“过错相抵”与“利益平衡”的裁判智慧。

对于“借挖矿之名行诈骗之实”的刑事案件,法院则通过刑事打击强化震慑,某犯罪团伙以“云挖矿”为诱饵,骗取投资者资金超亿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主犯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此类裁判表明,司法对“伪挖矿”犯罪行为保持“零容忍”,切实保护投资者财产安全。

(四)司法裁判的启示:规则完善与行业合规的未来

法院对虚拟货币挖矿纠纷的裁判,不仅是对个案的回应,更蕴含着对新兴行业治理的深层思考,司法通过否定挖矿合同效力、排除收益保护,为政策落地提供了“司法强制力”,确保了绿色发展与金融安全等公共利益优先;通过细化责任分配、打击犯罪行为,引导市场主体树立“合规意识”,避免因逐利而触碰法律红线。

随着虚拟货币技术的迭代与监管政策的完善,司法实践仍需进一步回应新问题:以“绿色挖矿”“低能耗算力”为噱头的变相挖矿如何界定?跨境挖矿纠纷的管辖与法律适用规则如何构建?这些问题的答案,既需要法院在个案中积累经验,也需要立法、监管与司法的协同发力,共同构建“预防-规制-救济”三位一体的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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