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虚拟挖矿”为核心的加密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在全球范围内引发热议,随着数字经济的兴起,“挖矿”一度被视为“造富新风口”,但其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却常被公众忽视,尤其在我国,虚拟挖矿货币的合法性一直是焦点问题,本文将从法律定义、监管政策、司法实践及风险提示四个维度,系统解析“虚拟挖矿货币是否违法”这一核心问题。
要判断其是否违法,需先明确两个核心概念:虚拟挖矿与虚拟货币。
二者的结合,即“虚拟挖矿货币”,本质是通过挖矿行为产出、交易或使用虚拟货币。
我国对虚拟货币及挖矿活动的监管态度明确且严格,政策演变可分为三个阶段: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但个人自担风险持有和交易并不直接违法,挖矿活动处于灰色地带,未纳入严格监管。
2017年,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首次将“ICO(首次代币发行)”定性为非法集资,并要求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关闭,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924通知”),首次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全面叫挖矿活动:
“924通知”后,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进入“全面清退”阶段,内蒙古、四川、新疆等曾是挖矿集中地的省份,全面关停矿场,切断挖矿用电,司法实践中,凡涉及虚拟货币挖矿、交易、炒作的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
政策落地后,多起司法案例明确了虚拟挖矿货币的违法边界:

案例:2022年,浙江警方破获一起“云挖矿”诈骗案,犯罪嫌疑人搭建虚假“云挖矿”平台,以“低投入高回报”吸引投资者充值“算力”,实则未进行真实挖矿,涉案金额超2亿元,主犯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解读:若组织者以挖矿为名行诈骗、集资之实,或未经许可开展挖矿相关业务,可能触犯《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案例:2023年,北京法院审理一起“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案”,犯罪嫌疑人通过比特币交易将电信诈骗所得资金“洗白”,涉案金额达5000万元,最终因“洗钱罪”被判刑。
解读:虚拟货币因其匿名性、跨境性,常被用于洗钱、赌博、逃税等犯罪活动,交易虚拟货币若涉及资金来源非法,或为犯罪提供资金转移渠道,可能构成“洗钱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
案例:2021年,深圳某科技公司为矿场提供“矿机托管”及“矿池接入”服务,被认定为“变相从事虚拟货币业务”,公司负责人被处以罚款及行业禁入。
解读:为挖矿提供场地、技术、网络等支持,若明知或应知对方从事非法挖矿活动,可能被认定为“共犯”或承担行政责任。
对于普通个人而言,参与虚拟挖矿或交易需警惕以下法律风险:

根据“924通知”,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在我国境内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即便个人使用家用电脑“小规模挖矿”,也可能因违反地方政策(如用电限制)被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行政拘留。
我国法律不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也不保护虚拟货币交易合同,若因交易纠纷(如平台跑路、诈骗)起诉至法院,法院可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驳回诉讼,投资者需自行承担损失。
综合政策规定与司法实践,虚拟挖矿货币在我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具体表现为:
数字技术的发展不应成为监管的盲区,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性,使其极易成为洗钱、诈骗等犯罪的工具,我国严监管的核心目的是维护金融秩序与国家安全,普通公众应树立正确投资观,远离虚拟挖矿货币,避免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