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曾因高利润吸引大量资本与个人参与,但其背后隐藏的能源消耗、金融风险、法律合规等问题日益凸显,随着我国对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的明确与趋严,“挖矿”活动已从早期的“灰色地带”彻底走向“法律禁区”,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明确要求“淘汰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此后,多地司法机关对“挖矿”相关案件作出判决,标志着“挖矿”行为正式纳入刑事打击范畴,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梳理虚拟货币“挖矿”的判刑标准,明确法律红线与合规边界。

虚拟货币“挖矿”本质上是通过计算机算力参与区块链网络运算,以获得虚拟货币奖励的过程,在我国,该行为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或“破坏能源安全、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中的多个罪名,具体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及造成的危害结果判断。
根据当前司法实践,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主要可能涉及以下三类犯罪,其判刑标准依据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综合确定: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适用情形: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未被明确禁止前,部分行为人以“从事区块链技术研发”“数据中心建设”等名义开展“挖矿”,实则未经许可经营“虚拟货币挖矿服务”,或通过“挖矿”获取虚拟货币后进行交易,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924通知”)明确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涉嫌非法经营罪。
判刑标准:
典型案例:2022年,浙江某科技公司开发“挖矿”程序,租用服务器组织“挖矿”,涉案虚拟货币价值超3000万元,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适用情形:
部分“挖矿”行为人通过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如企业服务器、个人电脑),植入“挖矿”程序,利用他人资源进行“挖矿”,或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如占用CPU、内存资源,导致系统卡顿、数据丢失),此类行为直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符合本罪构成要件。
判刑标准:
典型案例:2021年,江苏某黑客团伙通过植入“挖矿”木马,控制全国超5万台计算机“挖矿”,获利超500万元,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主犯有期徒刑6年。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第一百一十九条【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及《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可适用于“挖矿”中涉及电力安全的情形,若“挖矿”行为人窃电或破坏电力设备,可能构成此两类犯罪。
适用情形:
部分“挖矿”为降低成本,采取窃电手段(如私搭电线、篡改电表),或擅自接入电力设施,破坏电力设备安全,影响公共电力供应,此类行为不仅违反电力管理法规,更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判刑标准:
典型案例:2022年,四川某“挖矿”团伙窃电超1000万千瓦时,电费损失达800万元,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主犯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除上述核心罪名外,若“挖矿”活动涉及洗钱、逃税、非法集资等,还可能构成洗钱罪、逃税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通过“挖矿”获取虚拟货币后,通过“跑分平台”洗白资金,可能构成洗钱罪;隐瞒“挖矿”收入逃避缴纳税款,可能构成逃税罪。
在“挖矿”刑事案件中,法院量刑时通常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对于初犯、参与程度较轻且主动退赃的被告人,可能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对于组织者、多次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从重处罚。
当前,我国对虚拟货币“挖矿”的监管态度明确且坚决,任何形式的“挖矿”活动均存在严重法律风险,在此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