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虚拟货币一度成为市场焦点,尽管我国已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地位,但“挖矿”作为虚拟货币产业链的核心环节,其法律属性始终备受争议,尤其是一些打着“新型”“绿色”旗号的挖矿项目(如基于低能耗算法的挖矿、云挖矿、NFT挖矿等),让不少投资者对“新型虚拟货币挖矿是否违法”产生困惑,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政策、新型挖矿的特点及法律风险三个维度,对此进行系统解析。

要判断“新型虚拟货币挖矿是否违法”,需先明确我国对挖矿行为的整体监管态度。
在虚拟货币发展初期,我国对挖矿采取“限制性监管”态度,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但未直接将个人挖矿列为违法,此后,部分省份(如内蒙古、四川)因挖矿消耗大量能源,开始对本地挖矿项目进行清退,但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禁止性规定。
2021年是虚拟货币监管的关键转折点。
这两份文件奠定了我国对挖矿“全面禁止”的监管基调,无论采用何种技术、何种模式,只要属于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均被认定为违法。
近年来,一些项目试图通过技术创新规避监管,打出“新型挖矿”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部分项目宣称采用“低能耗算法”(如权益证明PoS而非工作量证明PoW),减少能源消耗,试图以“环保”为名争取合法性,但根据“924通知”,判断挖矿是否违法的核心标准是“是否以虚拟货币为产出物”,而非能耗高低,只要产出物是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即使能耗低,仍属于被禁止的挖矿活动。
云挖矿指用户通过租赁远程矿场的算力参与挖矿,无需自行购置设备,有人认为“不直接参与设备运行”就不算违法,但根据监管逻辑,云挖矿本质仍是“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衍生服务”,属于“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持”的非法金融活动,2022年,北京、浙江等地已查处多起云挖矿诈骗案,涉案金额达数亿元,参与者不仅面临资金损失,还可能因参与非法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部分项目宣称其挖产的虚拟货币是“合规币”(如与某国法定货币锚定)或“仅用于特定场景的山寨币”,试图规避“比特币等主流虚拟货币”的监管范围,但我国监管对“虚拟货币”的定义是“以虚拟商品或数字形式存在的、非真实货币的替代品”,无论名称、锚定物如何,只要具备“去中心化”“总量固定”“可交易”等虚拟货币特征,其挖矿活动均被禁止。
一些项目将挖矿与NFT(非同质化代币)、元宇宙概念结合,宣称“挖矿产出的是NFT数字藏品而非虚拟货币”,但需注意:若NFT具备“金融属性”(如可在二级市场交易、兑换虚拟货币),则其挖矿活动可能被认定为“变相虚拟货币挖矿”,2022年上海警方破获的“元宇宙挖矿”诈骗案中,犯罪团伙以“挖矿产出NFT并高价回购”为诱饵,实质是非法集资,最终被定性为“以虚拟货币为名的违法犯罪活动”。
参与新型虚拟货币挖矿,无论是否“知情”,均可能面临多重法律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挖矿相关的合同(如云挖矿租赁合同、矿机买卖合同)因违反“924通知”等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参与者不仅无法主张合同权利,已支付的费用(如矿机款、电费、服务费)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财产”,通过诉讼追回的难度极大。
监管部门对挖矿活动采取“零容忍”态度:
2022年内蒙古某数据中心因为虚拟货币挖矿提供服务器,被处以500万元罚款,并吊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若挖矿活动涉及规模经营、欺诈或资金洗白,可能触犯刑法:
我国对虚拟货币挖矿的禁止是全面且明确的,无论采用何种“新型”形式,只要涉及虚拟货币的产出和交易,均属于违法行为,所谓“绿色挖矿”“云挖矿”“NFT挖矿”等,只是规避监管的“外衣”,本质上仍是虚拟货币产业链的非法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