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广泛关注,其背后的“挖矿”活动也随之兴起,由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跨境性以及部分国家对其监管政策的不明确,围绕虚拟货币挖矿产生的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一个核心问题便是:虚拟货币挖矿合同是否有效?本文将从法律角度,结合我国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虚拟货币挖矿合同效力的争议焦点
虚拟货币挖矿合同,通常是指合同一方提供挖矿设备(如矿机)、电力、场地及技术支持,另一方负责运营管理,并约定收益分配或购买算力等协议,其效力认定主要存在以下争议:
我国对虚拟货币及挖矿活动的监管态度
要判断虚拟货币挖矿合同的效力,首先需要明确我国当前的监管政策,总体而言,我国对虚拟货币及相关持谨慎甚至否定态度。

虚拟货币挖矿合同效力的法律分析
基于上述监管态度,我们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来分析虚拟货币挖矿合同的效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虽然其性质为部门规章,但背后反映的是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否定性的政策导向和监管意志,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不仅能源消耗巨大,与我国“双碳”目标相悖,且可能滋生金融风险、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相关合同内容如果以进行虚拟货币挖矿为核心目的,其内容实质上违反了国家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禁止性政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被认定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无效。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高能耗、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其可能引发的金融不稳定和社会问题,均被认为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以虚拟货币挖矿为内容的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

司法实践中的倾向: 近年来,我国法院已审理多起涉及虚拟货币挖矿合同的纠纷,在部分“矿机买卖合同”或“算力租赁合同”中,若法院查明合同目的系进行虚拟货币挖矿,通常会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在(2021)京0105民初28162号等案件中,法院均以虚拟货币挖矿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相关合同无效,对于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通常为双方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殊情形的考量
尽管总体上虚拟货币挖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是主流观点,但在具体案件中,仍需结合合同的具体内容、履行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进行综合判断:
结论与建议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监管政策下,以进行虚拟货币挖矿为主要目的的合同,因违反国家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禁止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