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虚拟货币挖矿因高能耗、金融风险及合规争议成为监管焦点,随着我国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挖矿”行为是否面临“没收”处罚,成为公众与从业者关注的核心问题,要回答这一问题,需从法律定性、没收依据、执行边界等多维度展开分析,厘清“没收”在挖矿场景中的适用性与限制。
“没收”作为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重要手段,其前提是行为需具备“违法性”,我国对虚拟货币挖矿的定性经历了从“灰色地带”到“全面禁止”的明确过程:
可见,挖矿行为若被认定为“违法”,则可能成为“没收”的对象;若仅为“违规”(如未达产业淘汰标准),则可能面临罚款、关停等处罚,而非直接没收。
“没收”的核心是剥夺“财产性利益”,需明确挖矿场景中可没收的具体对象:

挖矿依赖的矿机、显卡、电源等设备,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财物”,若挖矿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或“违反产业政策”,监管部门可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或《通知》要求,对用于挖矿的设备予以没收,2022年四川某地关停非法“矿场”时,曾对现场扣押的3000余台矿机予以没收处置。
挖矿产生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是否属于“违法所得”,需结合行为性质判断:
需注意的是,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存在争议:其价格波动大,且缺乏法定定价依据,实践中多以“没收时点市场价”或“成本投入”为参考。

“没收”针对的是“财物”而非“行为”,挖矿作为一种活动,监管部门可通过“断电关停”“吊销执照”等方式终止,但无法直接“没收”行为本身。
即便挖矿行为违法,“没收”也需遵循“比例原则”与“合法程序”,并非绝对适用:
若设备所有者对设备被用于挖矿不知情(如租赁方擅自改变设备用途),或通过合法渠道购买设备后用于合规挖矿(政策允许过渡期内),监管部门需审慎没收,避免损害无辜第三人权益。

若设备本身具有合法用途(如高性能服务器既可用于挖矿也可用于数据处理),监管部门应优先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如没收挖矿收益)而非直接没收设备,或要求设备所有人拆除挖矿组件、恢复合法用途。
没收需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包括告知、听证、决定书送达等环节,2023年浙江某市在对“矿场”没收设备时,因未履行“事先催告”程序,被法院判决撤销没收决定,体现了程序正义对没收行为的制约。
监管部门以“违反能耗双控政策”为由,没收某企业用于挖矿的500台矿机,企业不服起诉,主张设备已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且部分设备用于合法数据中心,法院最终支持监管部门决定,认为“挖矿”属于明确禁止的淘汰类产业,设备虽合法购买,但用途违法,应予以没收。
某个人利用家庭电脑挖矿获利10万元,被以“非法从事虚拟货币交易活动”为由追缴收益,法院认为,个人挖矿虽规模小,但违反《通知》精神,收益属于“非法所得”,应予追缴,但未没收其个人电脑,因其具备合法使用价值。
虚拟货币挖矿“可以没收”,但并非绝对,其核心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