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波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再次引发社会关注,作为一种通过计算机算力竞争获取加密货币的过程,挖矿曾被视为“数字淘金热”,但也因高能耗、政策监管和法律风险等问题备受争议,虚拟货币挖矿是否构成犯罪?这一问题需结合法律政策、行为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
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地位与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紧密相关,早期(2013-2017年),监管部门对挖矿持相对中立态度,甚至将其视为区块链技术探索的一部分,随着虚拟货币价格飙升,挖矿活动迅速规模化,引发能源浪费、金融风险、洗钱等一系列问题,政策态度逐步收紧。
至此,我国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政策已从“限制”转向“全面禁止”,为法律定性提供了明确依据。

尽管政策明确禁止挖矿,但“禁止”是否等同于“犯罪”?需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及社会危害性,结合《刑法》具体罪名判断。
若个人或单位仅参与挖矿,未涉及其他犯罪行为(如诈骗、非法集资、破坏计算机系统等),通常属于行政违法,由监管部门责令关停、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但不构成犯罪。
此类行为违反行政监管规定,但社会危害性未达到《刑法》入刑标准,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若挖矿行为伴随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则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常见情形包括:
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若挖矿活动涉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等,或以挖矿为名实施非法集资、传销,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2022年四川某地破获的“虚拟货币挖矿非法经营案”,犯罪嫌疑人通过搭建矿场、销售算力,非法经营数额达5000万元,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若挖矿行为通过“木马程序”“植入病毒”等方式,控制他人计算机设备进行“偷挖”,或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符合《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2021年浙江警方破获的“挖矿木马案”,犯罪嫌疑人入侵企业服务器,强行占用算力挖矿,造成经济损失超千万元,最终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

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若以“挖矿投资”为名,虚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骗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或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2023年广东某犯罪团伙通过“云挖矿”平台,吸引投资者充值“算力合约”,后卷款跑路,涉案金额2亿元,最终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挖矿活动大规模窃取电力,引发火灾、停电等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可能触犯《刑法》第114条、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2年内蒙古某地矿场因私搭电网窃电,导致变压器爆炸,造成周边居民停电,责任人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挖矿犯罪案件的审理,呈现以下特征:
对于普通公众和企业而言,参与虚拟货币挖矿需高度警惕法律风险:
虚拟货币挖矿是否构成犯罪,需以“法律为纲、政策为据”,在我国现行监管框架下,单纯挖矿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但若伴随其他犯罪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随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政策的落地,司法机关对挖矿犯罪的打击力度将持续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