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热度攀升,“挖矿”这一原本作为区块链网络基础运作机制的行为,逐渐异化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犯罪的“温床”,以“虚拟货币挖矿”为名的诈骗案件频发,涉案金额动辄千万,受害者遍布各地,此类犯罪往往披着“高科技”“高收益”的外衣,利用公众对虚拟货币的认知盲区和对“暴富”的渴望,通过虚假宣传、庞氏骗局等手段非法敛财,最终涉嫌构成诈骗罪,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与传统虚拟货币挖矿依赖真实算力、消耗电力资源不同,涉嫌诈骗的“伪挖矿”项目本质上是无实物的虚假投资,不法分子主要通过以下手段实施犯罪:
虚假宣传,伪造“高收益”人设
犯罪分子通常以“区块链技术公司”“数字货币矿场运营商”等名义,通过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线下宣讲会等渠道,宣称其拥有“独家矿机”“先进算法”“海外矿场”等资源,鼓吹“零风险、高回报、日结周返”的挖矿收益,他们甚至会伪造矿机运行截图、收益数据、合作协议等材料,让受害者误以为项目真实可信。

伪装“矿机”或“算力”,骗取投资款
部分项目以“销售矿机”为名,要求受害者支付高额“购机款”,但实际并未提供真实矿机,或以低性能二手矿机冒充高端设备;还有的项目以“云挖矿”“共享算力”为幌子,诱导受害者购买“虚拟算力份额”,受害者获得的仅是一串毫无实际价值的数字代码,所谓的“收益”完全来自犯罪分子后续投入的本金。
庞氏骗局模式,拆东墙补西墙
多数“伪挖矿”项目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早期投资者的“收益”实际上来源于后期投资者的本金,通过“按时返利”制造赚钱假象,吸引更多人投入,一旦资金链断裂,犯罪分子便迅速卷款跑路,受害者血本无归。
利用“虚拟货币”外衣,规避监管
由于虚拟货币交易的匿名性和跨境性,犯罪分子常以“USDT”“BTC”等虚拟货币作为结算方式,试图逃避公安机关的资金追踪,他们刻意强调“去中心化”“不受监管”等概念,误导受害者认为“投资风险自担”,为自身犯罪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虚拟货币“挖矿”涉嫌诈骗罪,核心在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具体表现为: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部分项目初期可能购买了少量矿机或算力,但其本质仍是以“挖矿”为幌子,通过后续投资款覆盖前期成本,最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现“收割”,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近年来,我国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相关违法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对于“挖矿”诈骗案件,司法机关通常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并根据涉案金额、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量刑。
若犯罪团伙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等罪名,还将数罪并罚,2022年浙江警方破获的一起“虚拟货币挖矿”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以“云挖矿”为名骗取投资者1.2亿元,最终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面对层出不穷的“挖矿”骗局,公众需提高警惕,牢记“三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