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波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日趋严格,尤其是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此背景下,“挖矿虚拟货币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成为公众和法律界讨论的焦点,本文将从法律定义、政策演变、刑事风险及典型案例等方面,对此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计算机运算解决复杂数学问题,从而获得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作为奖励的过程,从技术角度看,挖矿涉及区块链共识机制,但其本质是一种资源消耗高、碳排放大的生产活动。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经历了从“默许”到“严控”的转变:

政策演变的核心逻辑在于:虚拟货币挖矿不仅消耗大量能源(与我国“双碳”目标冲突),还可能滋生洗钱、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且其匿名性特征对金融监管构成挑战。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犯罪需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特征,挖矿虚拟货币本身并非刑法直接规定的罪名,但相关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中的具体罪名,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行为目的、手段及后果综合判断。
(1)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若挖矿项目通过“承诺保本付息”“高额回报”等模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用于挖矿或挥霍,可能触犯《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第192条(集资诈骗罪),2021年浙江杭州警方通报的“PlusToken”平台案,以“挖矿 理财”为名吸引用户充值虚拟货币,形成资金池,最终被认定为集资诈骗,涉案金额达400余亿元。
(3)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罪
挖矿可能通过“木马程序”“恶意脚本”等手段,窃取他人计算机资源进行“挖矿”,这种行为可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构成《刑法》第285条、第286条规定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22年北京警方破获的“暗云”挖矿木马案,黑客控制数十万台计算机进行挖矿,导致用户设备瘫痪,最终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
(4)洗钱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部分挖矿活动通过“洗钱”将非法所得虚拟货币转化为法定货币,或为上游犯罪(如电信诈骗、赌博)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可能触犯《刑法》第191条(洗钱罪)或第287条之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对于仅参与个人挖矿、未涉及经营、集资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的普通用户,通常不构成刑事犯罪,但需注意: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已对多起涉及虚拟货币挖矿的刑事案件作出判决,以下是典型裁判规则:
案例1:四川“矿机集资诈骗案”(2022年)
被告人搭建“云挖矿”平台,宣称用户可通过购买“算力”参与挖矿并获得高额回报,实则将资金用于挥霍和支付下线,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众财物,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2:浙江“PlusToken平台案”(2021年)
被告人开发“PlusToken”钱包,吸引用户充值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承诺“静态收益”(每日返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返利),后通过“搬砖套利”(跨平台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维持资金池,最终崩盘,法院认定,该平台实质是“庞氏骗局”,构成集资诈骗罪,主犯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
案例3:北京“挖矿木马案”(2022年)
被告人开发“暗云”挖矿程序,通过弹窗广告植入用户计算机,秘密利用CPU资源进行挖矿,并窃取用户信息,法院认为,被告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总体而言,虚拟货币“挖矿”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需区分行为性质:
合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