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挖矿行为行政处罚范围的界定与规制路径探析

近年来,以比特币、以太坊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在全球范围内引发广泛关注,其背后的“挖矿”行为(即通过高性能计算机运算获得虚拟货币的过程)也迅速扩张,挖矿行为的高能耗、高碳排放以及对金融秩序、资源分配的潜在冲击,使其成为各国监管的重点对象,我国自2017年起逐步明确虚拟货币挖矿的违法性,并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通过行政处罚手段予以规制,在此背景下,清晰界定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行政处罚范围,既是落实监管要求的关键,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必然选择。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行政处罚的规范依据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行政处罚并非无源之水,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国家层面政策文件、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的衔接,形成了“中央政策引导 地方细则落实”的监管框架。

  1. 中央层面的政策基调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首次明确“本公告发布后,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将挖矿行为与ICO(首次代币发行)一并纳入金融风险整治范畴,2021年,国家发改委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将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明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逐步清退存量挖矿”,为行政处罚提供了直接政策依据。

  2. 法律法规的衔接适用
    挖矿行为的行政处罚需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款,违反电力管理规定的,可依据《电力法》第65条处以罚款;涉嫌偷逃税款的,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罚;若涉及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则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地方性法规的细化规定
    各地结合实际出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处罚范围。《四川省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对挖矿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内蒙古、青海等地则将挖矿行为与能耗双控目标挂钩,对违规主体采取断电、罚款等措施。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行政处罚的核心范围

基于上述规范依据,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行政处罚范围涵盖“主体—行为—后果”全链条,具体包括以下维度:

(一)处罚对象的广泛性:从个人到组织的全覆盖

行政处罚对象既包括实施挖矿行为的个人(如普通矿工、矿场投资者),也包括组织挖矿的单位(如企业、矿场运营方)及相关主体(如为挖矿提供场地、电力、技术支持的服务商)。《通知》明确要求“对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提供场所、电力支持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形成了“挖矿方—辅助方”的全链条追责体系。

(二)违法行为的类型化:从生产到流通的全环节

  1. 新增挖矿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挖矿企业,新增矿机投入,或以“大数据中心”“云计算”等名义变相新增挖矿产能,此类行为属于“严禁”范畴,面临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2. 存量挖矿活动:对已开展的挖矿项目,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清退,逾期未清退的,可采取强制断电、吊销许可证照、纳入信用黑名单等措施。
  3. 辅助支持行为:为挖矿提供专用场地(如废弃厂房、仓库)、电力(如以工业用电名义变相提供优惠电价)、硬件设备(如矿机生产、销售)或技术服务(如矿池运营、数据维护)的行为,均属处罚范围,供电企业若违规为矿场供电,可依据《电力法》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手段的多样性:从经济惩戒到资格限制的多维惩戒

  1. 经济处罚:包括没收挖矿设备(矿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罚款标准依据违法情节轻重,如《节约能源法》对重点用能单位违规行为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若涉及节能监察,处罚金额可进一步上升。
  2. 行为限制:责令停止挖矿活动、拆除挖矿设备、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采取断电、断网等措施,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取消相关资质(如电力供应许可、增值电信业务许可)。
  3. 信用惩戒:将违法主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其市场准入、融资信贷、高消费等行为,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监管态势。
  4. 环境与资源责任:对因挖矿造成环境污染(如电子废弃物污染)、资源浪费(如电力过度消耗)的,可依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追加处罚,要求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行政处罚范围的争议与边界

尽管监管政策明确,但在实践中,行政处罚范围的界定仍面临一些争议与挑战,需进一步厘清边界:

(一)“挖矿”行为的认定标准

如何区分“虚拟货币挖矿”与普通数据处理、高性能计算(如AI训练、科学计算)是关键争议点,部分企业以“区块链技术应用研发”为名行挖矿之实,监管部门需通过技术手段(如监测能源消耗量、计算特征代码)进行实质性认定,避免“误伤”合法业务。

(二)地方执法的尺度差异

由于各地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力度、政策执行标准存在差异,可能出现“同案不同罚”现象,部分地区对个人挖矿行为多以教育劝导为主,而对企业挖矿则严厉处罚,需通过全国统一的执法指引规范裁量权。

(三)跨境与新兴挖矿模式的监管挑战

随着虚拟货币挖矿向海外转移(如“矿工出海”“分布式挖矿”)或与分布式光伏、储能等新能源结合,传统地域管辖和认定标准面临挑战,境内主体通过境外服务器参与挖矿,或利用“挖矿 绿电”套取补贴,需加强国际执法协作与技术创新监管。

完善虚拟货币挖矿行为行政处罚的路径建议

为更精准地界定处罚范围、提升监管效能,可从以下方面完善规制体系:

  1. 明确认定标准,避免执法模糊:建议出台《虚拟货币挖矿行为认定指引》,通过能耗阈值、计算特征、收益模式等量化指标,区分合法与违法挖矿,减少自由裁量空间。
  2. 强化协同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建立发改委、工信部、央行、能源局等多部门联动机制,整合电力监测、税务稽查、环保执法等数据,实现“挖矿行为—用电数据—资金流向”的全链条监控。
  3. 坚持分类施策,体现过罚相当:对个人参与挖矿且情节轻微的,以教育劝导为主;对组织化、规模化挖矿及辅助支持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对主动整改、清退的,依法减免处罚,引导市场退出。
  4. 加强技术赋能,提升监管精准度: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挖矿行为监测平台”,实时识别异常用电、高频交易等挖矿特征,实现“发现—预警—处置”的智能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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