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比特币、以太坊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在全球范围内引发广泛关注,其背后的“挖矿”行为(即通过高性能计算机运算获得虚拟货币的过程)也迅速扩张,挖矿行为的高能耗、高碳排放以及对金融秩序、资源分配的潜在冲击,使其成为各国监管的重点对象,我国自2017年起逐步明确虚拟货币挖矿的违法性,并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通过行政处罚手段予以规制,在此背景下,清晰界定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行政处罚范围,既是落实监管要求的关键,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必然选择。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行政处罚并非无源之水,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国家层面政策文件、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的衔接,形成了“中央政策引导 地方细则落实”的监管框架。
中央层面的政策基调: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首次明确“本公告发布后,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将挖矿行为与ICO(首次代币发行)一并纳入金融风险整治范畴,2021年,国家发改委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将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明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逐步清退存量挖矿”,为行政处罚提供了直接政策依据。
法律法规的衔接适用:
挖矿行为的行政处罚需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款,违反电力管理规定的,可依据《电力法》第65条处以罚款;涉嫌偷逃税款的,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罚;若涉及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则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的细化规定:
各地结合实际出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处罚范围。《四川省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对挖矿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内蒙古、青海等地则将挖矿行为与能耗双控目标挂钩,对违规主体采取断电、罚款等措施。
基于上述规范依据,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行政处罚范围涵盖“主体—行为—后果”全链条,具体包括以下维度:

行政处罚对象既包括实施挖矿行为的个人(如普通矿工、矿场投资者),也包括组织挖矿的单位(如企业、矿场运营方)及相关主体(如为挖矿提供场地、电力、技术支持的服务商)。《通知》明确要求“对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提供场所、电力支持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形成了“挖矿方—辅助方”的全链条追责体系。
尽管监管政策明确,但在实践中,行政处罚范围的界定仍面临一些争议与挑战,需进一步厘清边界:

如何区分“虚拟货币挖矿”与普通数据处理、高性能计算(如AI训练、科学计算)是关键争议点,部分企业以“区块链技术应用研发”为名行挖矿之实,监管部门需通过技术手段(如监测能源消耗量、计算特征代码)进行实质性认定,避免“误伤”合法业务。
由于各地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力度、政策执行标准存在差异,可能出现“同案不同罚”现象,部分地区对个人挖矿行为多以教育劝导为主,而对企业挖矿则严厉处罚,需通过全国统一的执法指引规范裁量权。
随着虚拟货币挖矿向海外转移(如“矿工出海”“分布式挖矿”)或与分布式光伏、储能等新能源结合,传统地域管辖和认定标准面临挑战,境内主体通过境外服务器参与挖矿,或利用“挖矿 绿电”套取补贴,需加强国际执法协作与技术创新监管。
为更精准地界定处罚范围、提升监管效能,可从以下方面完善规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