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金融一体化日益加深的背景下,跨境交易所的监管问题备受关注,特别是欧洲知名交易所(如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LSE、德意志交易所Deutsche Börse、泛欧交易所Euronext等,以下简称“欧交易所”)与中国市场的互动日益频繁,其是否受中国监管成为市场参与者、投资者及政策研究者关注的焦点,本文将从中国金融监管的 jurisdiction(管辖权)原则、欧交易所与中国市场的实际关联、以及跨境监管合作的实践三个维度,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欧洲交易所作为注册于欧盟国家的金融机构,其总部运营及境外业务不受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直接管辖,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如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的监管权限主要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针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从事的金融活动以及中国公民/机构参与的金融行为。

这并不意味着欧交易所可以完全规避中国监管,随着中国市场对外开放程度提升,欧交易所若涉及面向中国投资者或与中国市场相关的业务(如中国公司上市、跨境衍生品交易、与中国金融机构合作等),其行为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并可能接受中国监管机构的间接监督或合作约束。
中国金融监管的管辖权边界主要由以下原则界定:
欧交易所作为欧盟注册实体,其总部运营、境外产品上市等行为若不直接涉及中国市场或中国投资者,自然不在中国监管的直接管辖范围内,泛欧交易所Euronext在巴黎、阿姆斯特丹等地的股票交易业务,与中国监管机构无直接隶属关系。

尽管欧交易所总部不受中国直接监管,但其近年来为拓展中国市场,开展了多项业务合作,这些合作使其部分活动需接受中国监管的约束:
部分中国企业选择在欧交易所上市(如伦交所曾迎来多家中国新能源、科技企业),根据中国《证券法》及《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相关规定(2023年修订)》,企业境外上市需履行境内备案程序,涉及国家安全的还需进行安全审查,这意味着,欧交易所作为上市平台,需配合中国监管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否则可能面临中国监管的“长臂管辖”风险。

欧交易所若与中国金融机构合作推出面向中国投资者的跨境金融产品(如ETF、衍生品等),需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金融产品销售的监管规定,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中国投资者通过境内机构参与欧交易所交易,需遵守外汇管理局关于资金跨境流动的规定(如QDII额度管理)。
随着《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若欧交易所业务涉及处理中国境内个人或企业的数据(如中国投资者开户信息、交易数据等),需按照中国法律进行数据本地化存储、安全评估,并接受网信办等部门的监管,2021年某国际交易所因未按要求处理中国数据被中国监管部门约谈,即是典型案例。
欧交易所作为国际金融机构,需遵循国际反洗钱标准(如FATF建议),并与中国央行等机构在反洗钱领域开展合作,若欧交易所发现涉及中国境内的洗钱、恐怖融资等行为,有义务向中国监管部门报告,否则可能面临中国监管的联合惩戒。
在全球化背景下,单一国家的监管难以覆盖跨境金融风险,中欧金融监管机构已建立多层次合作机制:
跨境监管仍面临挑战: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与中国《数据安全法》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存在差异;中欧对“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完全一致,可能导致监管冲突。
欧洲交易所作为境外金融机构,其总部及核心业务不受中国金融监管的直接管辖,但其在华业务活动需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欧交易所而言,“监管红线”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