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大同人,如何看待订婚强奸案?

这将是司法界的里程碑事件

这是一篇纠结了很久才写出的文章。

从两年前此事发生,就不断有朋友和我沟通了解情况,大多数是记者、媒体人和律师。我也没想到一件强奸案能引起这么大的关注度。

而我还是没有决心下笔,因为尚没有清晰进展和证据时,还是应该先看法庭的判决,但现在,案情已经基本可以定论了。

整体上,我还是支持法院的判决。在这一点上,法律界权威人士、擅长社会新闻报道的媒体人也基本高度一致。

至少我知道的中新网副总编、前看法新闻CEO谢宏钰老师、多家媒体的评论版作家维舟老师、知名律师臧启玉.....以及我最喜欢的自媒体博主之一的“小西”兄,也持同样看法。

不过各位请注意,我仅认可法律判决层面,至于事件中涉及的观念、风俗问题,您可以有自己的看法。总而言之,不做过多评判。

我愿意相信本次的司法判决,除了流程外,我也做了很多走访,甚至联系到了案件进程的参与者。我写作风格大家都知道,以批判为主,但这次我没发现什么问题。

所以我也愿意相信,在全国如此视线如此集中的当下,没有任何人有胆子敢于暗箱操作、不按流程办事。从这个角度看,法官不畏舆论坚持法制原则,也值得敬佩。

而且,法院也在二审前释放了善意,给予了认罪缓刑的选项。然而被告方代理律师并没有接受,反而不断在抖音造势,我认为代理律师是最终实刑的主要责任人。

无论如何,此案的判决都会成为一个里程碑事件。它告诉我们,一切习俗都不能超过法律,订婚不等于性同意,这是权利意识和观念的进步。

至于彩礼,我一直都持否定态度,但不违法的事情,也没法加入到法律范围的讨论中。

我也能理解,为什么公众对判决的反应如此强烈。根本原因在于,相对法律意识淡薄和信息分析能力不如专业人的公众天然认为,支付彩礼的男方是弱势群体。

即使,在彩礼已经在案发后就全部退还。

因此,整个案情的解释,我还是交给专业人士,下面是看法新闻前CEO、知名法律媒体人谢宏钰老师的复盘:

集齐了刑事、民事,纠缠着订婚、彩礼、强奸,buff叠满的大同订婚强奸案,简直成了舆论风暴眼,属于是凡有任何风吹草动,都会出来刷屏一波。2025年3月25号,经历四次延期的二审开庭。今天,2025年4月16号,这个争议无数,在很多人看来或书写历史的案件终于二审宣判。

从案发就众说纷纭,一审、二审期间更是舆论不断。现在二审尘埃落定,刑事民事全部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们想回过头来和大家讨论的是,为什么这个案子会引起这么大的争议?

事儿大家伙儿肯定或多或少听说过,具体经过我简单概括下。2023年1月,男女方经婚介所牵线相识。5月1号订婚,男方当天给了10万彩礼 7.2克戒指,还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本上加女方名字。

5月2号下午回到婚房,男方提出发生性关系,女方不同意婚前性行为,但是男方不顾对方反对用了强,事发后女方当晚报警。之后案件先后进入刑事和民事的司法程序中。

我们先来看争议最多的刑事部分。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构成强奸,判3年有期徒刑。全案的证据信息我们看不到,结合之前一审的媒体信息,以及今天二审审判长答记者问,归纳下来定罪的核心证据至少包括这三个:

一是女方明确拒绝婚前性行为,加上存在事后逃出房间、高呼救命、被强行拖拽回房内、控制被害人手机等、事发后被害人向母亲哭诉强暴细节,这证明了违背妇女意志;二是我们看不到最初的也是最关键的几份被告人供述,不知道被害人对于犯罪故意是怎么说的,根据被告方向记者透露的消息,一审中有一段录音证据,其中被告对“你对女方进行强暴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这个问题,进行了肯定回答。今天审判长透露不只有这一段录音,被害人侦查阶段的供述中有强奸详细经过的陈述,被告的行车记录仪音频资料中也有“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这种对话,证明被告的犯罪故意;三是被害人手腕、双臂的淤青,拖拽的电梯监控录像,案发现场床单上的可疑斑迹中检出双方DNA混合精斑,这些证明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强奸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大家也熟,就是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那显然这些证据影响了法官的自由心证,因此做出了有罪判决。

一般情况下,强奸罪中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是疑难点,也就是围绕性同意这点,控辩双方会有比较激烈的争论。大同这个案子应该也在这点上作了辩护,但从一审结果上看没打赢。二审根据被告方的采访透露出,他们把重点放在了插入性行为这一点上。核心观点是被害人处女膜完整,内裤、阴道没检测到精斑,说明不存在插入性行为,以此主张无罪。

他们的关键证据是,2023年5月6日,也就是案发后没几天,被害人的诊疗手册显示“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创口。”5月19日,检测结果显示,案发现场花格床单上的可疑斑迹中提取出双方DNA混合精斑;但被害人的内裤、阴道擦拭物、卫生纸上未检出精斑及STR分型。

在分析之前,我比较疑惑的是,这一点是24年初,一审宣判一个多月后,被告方接受采访时才向媒体披露的。而奇怪的是,这个鉴定是案发后,早在23年5月份就完成了,我没找到一审期间有相关报道,所以这为啥到二审才成了辩护重点,我们先不谈怎么解释,一审就没人提吗?

一审没个靠谱的人阅卷吗?然后我们再回到焦点本身。首先我们需要解释清楚,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是两个概念,被指控强奸年满14周岁的女性,如果辩方能推翻强奸行为(包括强 奸两部分)或者违背妇女意志,那犯罪就不成立,但如果仅能推翻插入性行为,那影响到的是犯罪既遂。目前本案争议最大的就是处女膜完整=没有强奸行为吗?这也是很多人的疑问。

这个问题需要有专业知识的鉴定人来回答,不过庭审既然围绕这一点打,那我猜本案中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应该都会申请鉴定人出庭吧。因为不公开审判,法庭上发生了什么我们不得而知,这个案子怎么鉴定的我不知道;对于这个法律医学问题,等号能否成立我也不知道,于是我想:那有没有类案呢?

类案中鉴定人怎么说呢?因此,我尝试以“处女膜未破裂”“处女膜完整”等关键词,进行强奸罪的法律检索,这一搜还真找到了不少判决,这说明这个令很多人困惑的现象,其实在强奸罪的实务中并不罕见,同时以此进行辩护的也不在少数。那其他案件中鉴定人是怎么解释的呢?以及辩护效果如何呢?我找了几份判决来供大家参考。

一份是北京顺义法院的判决,这个案子被告多次与对方发生性关系,但鉴定结果就是被害人无身体损伤、处女膜完整,判决中记录了鉴定人对此的解释,并提到这种情况在鉴定中经常遇到。

另外多份判决认为,“处女膜未破裂不能作为否定强奸既遂的依据”“强奸案中,被害人的处女膜是否破裂因人而异,这并不影响犯罪构成”。本案审判长也说了“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法律依据”

刑事方面我们看不到全部证据,但根据此前判例,证明是否存在插入性行为,更多的是在犯罪既遂还是未遂的问题上。比如杭州余杭法院的这份判决,有其他证据证明暴力的发生,但是在插入性行为这一点上,仅有被害人陈述插入成功,但没有其他佐证,而被告人始终否认插入成功(最初的供述尤为重要),再加上处女膜未破裂,所以最终是被认定为犯罪未遂,判了3年有期徒刑。

本案最终是被判了3年实刑,此前网上流传出二审可能判缓刑的说法,今天就量刑问题,审判长也做出了回应。二审曾经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但是被告家属明确表示不同意缓刑,因此社区矫正机构认为,被告不认罪悔罪,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不符合社区矫正要求,再加上二审庭审中被告也拒不认罪。所以最后缓刑也没了。唉,我只能说这波诉讼策略全责。

上述是刑事部分,而这个案子个人觉得最值得关注的反而在民事上。二审审判长澄清了,被害人没有以报警相要挟索取财物,网传借婚姻索财的信息不实。并且二审查明,被害人没有婚史,通过婚介机构两次相亲,第一次未成功,没有涉及彩礼,第二次即与本案被告相亲,被害人不存在骗婚情形。

刑事一审宣判后,男方家属提起了民事诉讼。这是男方家属在微博上展示的诉状部分内容,核心诉讼请求是要么登记结婚,要么返还彩礼10万块加两枚戒指。返还彩礼这请求一点问题都没有,但后面就出现了很令人费解的事情。

彩礼是当初订婚时,男方家通过婚介服务部工作人员给付女方的,民事立案前,女方已将这些全部退到了婚介服务部。中间这么长时间,为什么没还彩礼,双方在掰扯啥,我们不得而知。

后来婚介所人员以及一审法院,都通知男方母亲领取,却都遭到了拒绝,二审更是直接联系保管方把彩礼带到法院来,但是男方依旧没有领取。这是为什么呢?就是要起诉!然后不出意外的喜提败诉?我起初是百思不得其解,不是要钱吗?

全部还了,能领不领,到底有啥非上法庭不可的?后来根据一审判决我才知道,原来还有另外1万块的事儿。男方还要求返还包括订婚宴花费、双方日常多笔花费共9977.8元,认为这也是彩礼的范畴。结果是,这些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全部驳回!

法院认为前面那些是你能领不领,后面这将近1万块是维系、增进双方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压根就不是彩礼。这个民事官司,男方也是当庭上诉。

我本来以为上诉还是为了另外这1万块钱,可在看了家属微博给出的四点理由后,我懵了,这些和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也没关系吧?而且当初不就是通过婚介给付的彩礼吗?这个民事官司每一步都在意料之外。现在二审又被驳回了,所以折腾这一通干啥,为了多交诉讼费吗?

以上就是我所了解到的整个案子的诉讼过程,不知道我的解读,有没有说清楚法律上的争议。这个案子现在从法律程序上可以说划上句号了。至于说结果不利一方后面继续申诉、申请再审的,如果有什么新消息我们再分析。

除了案件本身的实体法律问题。2025年4月2号,被告亲属向大同市检提交控诉材料,请求追究包括阳高县公安刑侦查大队长及两名办案警员、阳高县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在内的9名办案人员,共12人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理由是:公安方面在办理强奸案中,未等待DNA鉴定意见即报请批捕,同时,检察方面未等待DNA鉴定意见即作出批捕决定,这是程序违法,涉嫌玩忽职守罪。这是程序上的瑕疵问题,但目前没看到受理结果,或者官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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